以案釋法|「淨身出戶」協議書 能否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

以案釋法|“淨身出戶”協議書 能否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以案釋法|“淨身出戶”協議書 能否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滄州周女士問:

我與丈夫陳某是同鄉,但原來並不認識,2016年在外打工期間經人介紹認識,半年後便登記結婚。婚後,我發現丈夫陳某一直沉溺於網絡遊戲不能自拔,我們雙方還經常因此發生口角。2017年春節期間,陳某因網絡遊戲欠下不少債務,我便向他提出了離婚。為挽救婚姻,陳某與我簽訂協議書:如陳某再次因玩遊戲而欠債,則“淨身出戶”。2017年4月,陳某再次因網絡遊戲透支信用卡1萬餘元,我實在難以忍受,便決定與陳某離婚,並要求婚後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但是,陳某卻不同意。我想問一下,“淨身出戶”協議書能否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釋法答疑:

所謂的“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陳某與周某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屬於平等主體,並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且陳某簽下“淨身出戶”協議書是出於挽救婚姻的目的,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故本案中“淨身出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財產分割為對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問題,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河北法制報 彭竹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