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刑滿釋放後再次販賣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個月

「以案说法」刑满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近日,龍門縣人民法院(下稱“龍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一名毒品再犯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以案说法」刑满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11月初,罪犯姚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給彭某1、彭某2、廖某、王某、林某、潘某、鍾某等吸毒人員,並從中牟利。2017年11月,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後,將罪犯姚某抓獲歸案,並在罪犯姚某家中搜獲15小包毒品疑似物、1瓶紅色粉末狀毒品疑似物及吸毒工具。經稱量,繳獲的毒品疑似物淨重共8.48克。

經提取樣品送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搜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經查,罪犯姚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在2014年4月17日被龍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於2016年6月22日刑滿釋放。

「以案说法」刑满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判決結果

龍門法院審理認為,罪犯姚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予販賣,且具有向多人多次販賣的嚴重情節,經偵查機關在罪犯姚某住處搜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8.48克。罪犯姚某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會風氣,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其因涉毒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的五年內再犯販賣毒品罪,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為此,龍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罪犯姚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繳獲的毒品予以沒收。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案说法」刑满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來源/ 龍門縣人民法院

校對/ 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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