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訴《明日之子》案將開庭,爲何音樂維權這麼難?

李志訴《明日之子》案將開庭,為何音樂維權這麼難?


文 | 皮皮諾 張銳

民謠音樂人馮翔這個國慶節過得有點糟心。一連七天,他都在微博上為自己的音樂《窗》被《星光大道》侵權一事發聲。“凡侵權者,竊賊也。”他憤怒地在微博寫到。但他的憤怒並沒有被重視,馮翔告訴毒眸(ID:youhaoxifilm):“至今沒有任何一個侵權方聯繫過我,接下來,我還是會爭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李志訴《明日之子》案將開庭,為何音樂維權這麼難?



與馮翔的遭遇不同,音樂人李志的維權終於看到“曙光”。國慶當天,他在微博宣佈“明日之子巡演”侵權案將於10月29日在杭州開庭;“明日之子節目”侵權案11月5日在深圳開庭。“我會洗乾淨頭髮等你們,法庭見。”他調侃說。相比之下,國慶當天連發16條微博維權的馮翔卻離曙光非常遙遠,而這可能是大部分音樂人正在面臨的困惑。


李志訴《明日之子》案將開庭,為何音樂維權這麼難?

李志的維權終於看到“曙光”



版權一直是馮翔、李志等原創音樂人的底線,但是,這個底線屢屢被挑戰、甚至屢禁不止。從高曉松微博質疑跨界歌王侵權、李志向明日之子維權,到GALA狀告徐歌陽侵權、趙雷的歌曲擅自被翻唱並在QQ音樂付費上架,再到如今馮翔公開維權,音樂維權事件接連發生,暴露了國內音樂版權保護的現狀。


馮翔維權事件,是國內音樂版權侵權的一個縮影:無論是出版音像製品、舉辦現場演出活動,還是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演播,其使用的音樂作品等都容易對音樂形成侵權。近年來,綜藝節目成為侵權重地,作為商業娛樂類節目,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音樂進行演出和播放,往往會侵犯原創音樂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一位版權專業人士對毒眸(ID:youhaoxifilm)分析:“未經授權擅自進行公開表演、對歌曲進行改編,便是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公開表演權和改編權。”

隨著國內音樂綜藝的快速生長、數量增多,原創歌曲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被翻唱和改編的事件明顯增加,高曉松、張藝興、李榮浩等曾公開向綜藝節目維權。在這些維權明星中,李志一直是衝在最前面的人。

2011年至今,李志因著作權問題“撕”過蝦米、酷我等音樂平臺,向農夫山泉討要過說法;去年,《吐槽大會》曾擅自使用過李志的歌曲,節目製作人李誕為此公開進行道歉。今年1月和7月,李志公開向《明日之子》維權,並最終將《明日之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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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明日之子第二季》選手演唱李志的《天空之城》



類似的事件還有很多,從《中國好聲音》到《我是歌手》,音樂綜藝節目未經授權擅自翻唱、改編音樂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

《中國好聲音》第三季和第五季中,選手帕爾哈提和張磊未經授權演唱《寂寞是因為思念誰》,詞作者沈慶將節目製作方燦星告上法庭;《中國夢之聲》節目,學員許明明翻唱阿肆的《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導致摩登天空發出維權公函;2013年,因歌詞遭《我是歌手》擅自改動,《燭光裡的媽媽》作者李春利向湖南衛視、羽·泉發去律師函,要求公開道歉並索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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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演唱的《燭光裡的媽媽》修改了8處歌詞,圖為其中一處




除了常見的侵權場景,短視頻的興起又催生了新的侵權空間。今年9月,國家版權局特地約談了抖音、快手等15家重點短視頻平臺企業,要求平臺 “先授權後傳播”,規範內容版權管理使用制度,未經授權不得直接複製、表演、傳播他人的影視、音樂、攝影、文字等作品。

儘管通過翻唱和改編,一些“冷門歌曲”變成了“熱門歌曲”,但這並不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的理由。一位音樂版權從業者分析:“不能區別對待,無論是冷門歌曲還是當紅歌曲,在法律上來講任何原創歌曲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應該提前獲得相應的版權授權才能進行相關使用。這既是尊重法律,也是尊重版權所有者。”

除了著作權的改編權和公開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從屬的著作鄰接權也是最常見的侵權類別。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指的是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錄音製品屬於鄰接權,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今年6月份,音樂家林海向海底撈維權,稱店面的背景音樂擅自使用了他的原創音樂《琵琶語》。清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鄭厚哲對毒眸分析,在這個案件中,海底撈侵犯了該首音樂的著作權,同時侵犯了林海的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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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向海底撈維權




而一旦和視頻相聯繫,音樂版權需要涉及到更多權利——當視頻和音樂同步在網絡上播放時,就需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若在電影院播放,就要獲得放映權,如果是網大這類比較特殊的視頻形式,音樂的授權則需要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前,《香樟樹》《命運的承諾》《激情燃燒的歲月》等均因擅自使用音樂被法院認定為構成侵權行為。


一首歌曲從誕生到面世、使用,產生了多種權利,在授權和使用上也有許多繁瑣的規定,再加上使用者本身的版權意識不強,很容易踩雷。使用者究竟應該如何獲得版權?

鄭厚哲告訴毒眸(ID:youhaoxifilm):“著作權實際上是民事權,和個人的財產權一樣,主要靠合同和協議來生效,沒有行政流程規定授權的具體方式,行政並沒有權利干預,實際上是自己的權利我自己說了算。”因此,獲取版權的行為是一種授權,而非買賣。

但是,授權的過程需要兼顧到怎麼用用多久兩個問題。

一般來說,用途不同,著作權的細分類別也不同:如,演唱會表演需要獲得表演權;而網易雲音樂等平臺可播放的歌曲,則需要得到網絡信息傳播權;有時一類項目可能同時涉及不同的權利,手機遊戲的配樂,便同時需要網絡信息傳播權和表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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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不同,著作權的細分類別也不同




除了用途,使用時限也需納入考量範圍,有些項目的授權時間是永久的,如電影、遊戲等。不過對於歌曲來說,授權給個人和唱片公司,一般都是有授權時間限制的,如在演唱會上表演,授權時間一般只需規定到演唱會結束。

在實際授權的情況中,使用者往往採取依靠第三方的形式。目前中國市場上,對於音樂版權的維護基本都是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來完成,許多歌手將自己的版權轉授給音著協,使用者可直接找音著協授權。據瞭解,音著協一般都採用年費的形式,每年音著協會根據歌曲的使用情況給出一個不高的數額,而當使用者尋求授權時,費用就會相應提高。

鄭厚哲說:“一般流程是,對於境內作品先聯繫音著協,如果音著協沒有授權的話再找作者或者放棄,還有一些專門的版權代理機構,負責聯繫授權。除非節目只使用一兩個人的作品,那直接找作者就好了。”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出現音樂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授權”的情況。一方面,使用者認為從音著協獲得了音樂授權;但另一方面,音樂人本身卻並不知情。由此使用者和音樂人的矛盾形成,馮翔告訴毒眸:“音著協從來是默認大家給它授權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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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直以音樂人的“家”自稱;而現在,許多音樂人正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和這個“家”作




在這種情況下,音著協也要有作者的授權(協議),才能把歌曲授權給其他人使用,“如果音著協沒有作者的授權,那麼使用者不能拿音著協當擋箭牌。”鄭厚哲說。

授權雖不是買賣,但使用者和音樂人也常常因授權費用無法達成一致,導致侵權行為的最終發生。曾有綜藝製作方向毒眸透露,音樂節目有時並非故意繞過授權過程,而是有的音樂人要價不合理。目前,行業對音樂的授權價格還沒有形成標準。

不過,即使國內的音樂節目向著協會購買了版權,但也經常會陷入國外版權公司的糾紛。此前,《中國好聲音》中李代沫演唱《我的歌聲裡》未獲授權,收到版權方“環球唱片公司”律師函;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節目,迪瑪希也曾因擅自翻唱維塔斯的歌曲被維塔斯方面控訴侵權。

對於那些真正希望得到授權的人來說,渠道不透明也進一步加深了獲得授權的困難性。上述業界人士說:“國內版權授權的過程並不透明,大多數人只知道需要版權授權,如何操作卻不曾知曉。國家如果能將授權的過程和情況詳細列舉出,相信會有很多民間歌手主動去獲得版權。”



一般來說,侵權的事實一旦成立,音樂人一般會有兩個基本訴求:道歉和索賠。馮翔自從公開維權以來,一直希望得到《星光大道》回應和道歉,但是截至發稿,並未如願。李志在8月決定起訴《明日之子》,理由也是在道歉和索賠問題上並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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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在8月決定起訴《明日之子》



對於這些原創音樂人來說,最簡單的道歉一般也都得不到,可見音樂維權是多麼的艱難。

馮翔告訴毒眸,之前也有過兩次被侵權的經歷。第一次是被蘇寧易購“疑似侵權”,他們將馮翔的歌詞稍作修改做了廣告語。第二次是GoFun,直接拿歌詞做了廣告語。“蘇寧易購選擇不回應,GoFun是讓設計人員個人來求情,給我代理蘇寧易購的律師直接放棄了。”

相對於獨立音樂人,大眾知名度高的音樂人似乎更容易維權成功。5月13日,高曉松曾發文維權,稱《跨界歌王》不僅擅自使用了他的《戀戀風塵》,也並未標註詞曲作者,第二天,節目官方公開道歉。高曉松轉發表示,“不要再讓我們這些‘老傢伙’出來維權”。

為了應對音樂人維權難的問題,2016年,包括谷建芬、劉歡、小柯、崔健在內的多名音樂人就組成了著作權代理機構——華樂成盟。在社會大環境還未能形成良好的版權規範行為意識和輿論支持時,實際效果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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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樂成盟”舉辦了題為“尊重版權合作共贏”的媒體見面會




毒眸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共有1181個涉及音樂版權的結果。2013年之後,裁判文書的數量逐漸上升,2016年更是達到了442個。近兩年,侵權的訴訟有所下降。從關鍵詞來看,訴訟內容多圍繞在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數額等幾個方面,廣東和浙江則是接受音樂版權案例訴訟最多的兩個省份,這兩個省份正是音樂產業比較密集的地區。

李志此次訴訟地在深圳和杭州,但並非所有原創音樂人都像李志一樣有能力訴諸法律,維權的成本進一步阻礙了正常的維權活動。

在鄭厚哲看來,侵權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音樂作品侵權個案的賠償金額比較低,如果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著作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原告的舉證義務很重,因此原告就無法投入過多的成本。”

即使勝訴,賠償金額也存在爭議,目前行業缺乏賠償金額的通用標準,雙方對賠償金額常常各執一詞:維權人希望獲得更高額賠償,侵權者則希望賠付價格更符合市場規律,這或許也是許多維權事件遲遲沒有結論的真實原因。

對於李志索要的300萬,鄭厚哲評價說:“音樂作品侵權的賠償數額最多隻會在50萬左右,一般都比較低,即使是對電影的盜播,判處的賠償金額也不會到300萬這麼多,除非是侵犯了作品改編權,這些個案會判的比較多。李志此事帶個人情緒的成分在裡面。”

李志訴《明日之子》案將開庭,為何音樂維權這麼難?


高額的索賠費用也降低了和解的可能,300萬讓《明日之子》難以接受。企鵝影視高級副總裁馬延琨在9月的一次採訪中表示:“他要的是一個比較高的價格,我們覺得就按照法律來處理。”

此外,對於街頭賣藝、理髮店播放歌曲等侵權行為,因著作權人的舉證難度較大、維權獲賠償金額很低,一般著作權人也不會選擇進行訴訟。除此之外,“同理心”也是音樂人放棄維權的原因。馮翔說,人家辛苦討生活,只要有可能,我一定給他們免費授權。

相比於道歉和賠償,音樂人更願意看到的恐怕還是良好的音樂版權環境,希望得到使用者的尊重。馮翔回憶了一件讓他感動的小事,當時他的《漢陽門花園》剛剛發佈,有個小店馬上來問他關於公播費的事情。“我當時給他們免費用,就因為他們問了,但武漢的一些大型商業機構公播,完全不打招呼。”

每一次公開維權總能帶動更多的音樂人發聲。隨著李志維權,一些原創歌手也陸續發聲。馮翔發聲後,儘管沒有如李志當初那樣具有“熱度”,但在相關的超級話題下,破百萬的閱讀量,方方、陳鴻宇、遲斌等陸續聲援,這讓馮翔稍微有了些信心。

這不僅僅是對其個人,也是對整個行業樹立正版意識的推進。馬延琨在上述採訪中對毒眸(ID:youhaoxifilm)表示:“我們都一致認為這是行業必須得面對的問題,它是之前所累積下來的問題,對我們來說是一個特別好的事,因為行業一旦建立規則,對整個行業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儘管維權遲遲沒有回應,但馮翔並不悲觀。他說:“好處是,通過這個事兒,做了一個普及:著作權是不能被侵犯的,但被侵犯了以後一般人真沒什麼辦法。所以,需要大家做出點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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