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政策法規|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表決稿中,之前被熱議的平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已改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隨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任何的經營者從事任何的經營活動,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

楊合慶說,如果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電子商務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界定。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如果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電子商務平臺不能夠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繫方式等信息,那麼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政策法規|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草案審議中,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如果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電子商務法規定,如果平臺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除了上述民事責任,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臺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說,根據立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經過三審,但是電子商務法是四審。從提出到通過,電子商務法經過了五年的時間,其中三年時間起草,兩年時間兩屆常委會四次會議審議。原因是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複雜,涉及面廣,規模大,而且又是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準,而且發展日新月異,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制定比較慎重。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陳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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