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施行,這些行為將被罰!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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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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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

《條例》明確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汙染源;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被勸阻人拒不改正的,責任人應當報告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責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影響市容的行為:

(一)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佔用結束後立即恢復原貌;

(二)在建(構)築物設施、地面、樹木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廣告等。因舉辦會展、節慶、文化、體育、旅遊公益宣傳等活動確需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的,應當經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批准。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張貼、懸掛、散發,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

(三)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城市主次幹道的車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車輛;

(六)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

違反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對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進行清洗、粉刷或者整修。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臨街建(構)築物的外觀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設需要對建(構)築物外立面進行統一整改的,應當保障建(構)築物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

臨街建(構)築物進行門面裝修、改建,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臨街建(構)築物外觀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條例》明確規定:臨街建(構)築物的陽臺和窗外、門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張貼、吊掛、晾曬、安裝等有礙市容的物品。

臨街建(構)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或者封閉陽臺,設置遮陽(雨)篷、安全防護網、廣告支架等設施,必須符合設置規範並確保安全、整潔、完好,不得有礙市容。

臨街的門店不得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照明、電力、監控、通訊、交通、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檢查井蓋、溝蓋板,應當符合相關設置規劃和標準,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發現汙濁、破損、移位、鬆動、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拆除、更換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臨時佔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審批機關規定的地點、時段和商品範圍內經營;

(二)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三)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

(五)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設置戶外廣告、門頭牌匾、標誌牌、畫廊、櫥窗、霓虹燈和燈箱,應當外型美觀、用字規範、整潔完好、安全牢固、體現特色。設施破損或者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徵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運輸水泥、砂石、泥漿、糞便、垃圾、渣土等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洩露、散落、飛揚。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果核、菸蒂、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在街道、綠地、溝渠、河道等處亂倒垃圾、汙水、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在建(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物、拋撒紙錢、潑水;

(四)擅自堆放、處置垃圾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並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公安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鎮村飼養的家禽家畜按照規定圈養。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者或管理者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在城市建成區飼養鴿子,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採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對動物飼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予以強制拆除。

《條例》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已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統籌用於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理以及相關建設等方面,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徵收。違反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違反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萬元的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各類單位、工商戶、餐飲場所、集貿市場應當自行設置密閉垃圾收集容器,並確保外觀圖文標識完整,乾淨整潔無破損。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按照分類標準的要求分類投放、密閉存放。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收集,並運送至指定的垃圾處理站(點)。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排入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飼餵禽畜或加工生產作為禽畜飼料;

(四)將廢棄動植物油或者利用其他加工的產品用於食品生產;

(五)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違反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糞汙應當排入汙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未接入汙水處理系統的糞汙,由責任人定期進行疏通或者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進行疏掏、處置。

糞汙外溢時,責任人應當及時處理,未處理的,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行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並由責任人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禁止將糞汙直接排入雨汙管道、溝渠、河渠或者隨意丟棄。收集的糞汙應當及時運至指定地點處置。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到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申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並對裸露場地採取遮蓋等措施。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地進出路口路面及工地內臨時堆放建築垃圾的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駛出工地車輛應當沖洗,不得帶泥上路,拋灑滴漏,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帶泥上路的車輛,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堆放到指定地點並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綠化廢棄物、餐廚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內。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條例》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水衝式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和轉運設備等環境衛生臨時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臨時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佔用或者擅自設置、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經批准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後不需要還建的,由建設單位給予權屬單位補償。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公共廁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建設,不得在市區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公共廁所。違反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公共廁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由專人負責維護保潔,保持設施齊全完好,保潔質量達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

公共廁所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停用的,應當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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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環境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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