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有可能被訛,那麼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起訴訛詐者詐騙罪?

重啟7


這個行為不太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於詐騙罪,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且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而在這種情況下,被訛一方是沒有陷入錯誤認識,知曉對方是在實施訛詐行為,所以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敲詐勒索罪可能更符合這個情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但是現實中,部分老人也並未實施很明顯的威脅或要挾行為,所以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根據老人實施的行為綜合判斷。

鑑於老人訛詐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風氣,破壞社會公序良俗,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老人進行行政處罰。


葉律師


這個老人的行為不涉嫌詐騙犯罪,而是涉嫌敲詐勒索犯罪(未遂)。

一、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詐騙罪

詐騙罪,是付出財物的人,是因為實施詐騙者的欺騙,而自願將自己的財物交給實施詐騙者,這樣的行為才算是詐騙行為。

題中,被訛詐的中學生沒有因為被欺騙所矇蔽而自願交付出自己的財物,所以,這個老人的行為不是詐騙行為。

如果,這個老人欺騙說自己骨折了,而中學生信以為真,為其付出鉅額錢款,那麼這個老人就涉嫌詐騙犯罪。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之間關鍵的不同點,在於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一個是被騙而自願付出,一個是被訛,不得不付出。

二、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了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中對於行為人使用何種威脅的方式、方法,

法律上沒有限制,也就是說,行為人使用的方法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語言,也可以使用動作。

其使用威脅方式的目的,就是要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


這個老太太是自己摔倒,後被路過的三名學生扶起的。

結果這三名學生剛扶起那老太太,老太太就說:你們把我柺杖踢倒了,不然自己不會摔倒,並要求三名學生為其買藥。

一開始老人就只要求買藥,接著就說要50元,然後100元、2000元,最後要到5千、10萬的住院費。


還好有錄像,證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跟三名學生無關。

事實很清楚,老太太自己摔倒,卻訛詐三個學生,企圖以此訛詐獲取鉅額財產,其行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

但有證據證明了其摔倒跟三個學生無關,才使三個見義勇為的學生免遭被訛詐之後果,老太太也因此沒有得到其想要得到的鉅額財產,所以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形態。


郭廣吉律師


在有確實證據證明被扶者訛詐他人者就應該按訛詐勒索罪處理,並以訛詐多少錢就賠償對方二至五倍的錢來賠償扶人者和踫瓷者,前追究法律法規責任,這樣就能從根子解決訛詐和踫瓷者的現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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