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資產,法院怎麼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唯我獨尊的爺們


從擔保人處追回債務的方式有很多。擔保人除了住房公積金之外肯定還有其他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擔保人的存款:扣留、提取擔保人的收入;查封、拍賣、扣押、變賣擔保人的財產;搜查擔保人的財產;強制擔保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要求擔保人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等等。

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比較小。住房公積金只有職工本人才可以提取。我國法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如果擔保人沒有達到提取公積金的條件,那麼法院就不能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如果擔保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麼法院可以要求擔保人提取公積金,對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

你的情況已經不能適用執行保全了。我國民訴中的保全只有三種: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和執行前保全。執行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之前。而按照你所說的,你這個案子是強制執行的時候發現擔保人有住房公積金的,已經進入了執行程序,不再適用執行前保全了!

綜上,你從擔保人處追回債務的方式有很多,追回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但是,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可能性比較小,而且你也不能再申請執行財產保全了。


無厘頭的GIRL


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主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執行一般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財產,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人,法院可以一開始就直接執行擔保人,沒有順序的限制。以上兩種對擔保人的執行,措施和主債務人是一樣的,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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