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網警」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2017年10月8日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新規明確,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那麼在日常微信使用過程中,有哪些行為不可為呢?如若越線違法又將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雙鴨山網警」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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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謠言不要傳

造謠動動嘴,闢謠跑斷腿。造謠或傳謠極易引發社會恐慌,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傳播謠言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1

2017年8月,合肥市民董某、金某二人在道聽途說、沒有核實的情況下,為推銷保險業務,編造並傳播九寨溝地震謠言信息,被合肥網警依法查處。

案例2

2018年5月10日,河南省許昌市兩名男子擅自在微信上發佈一則標題為《北立交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謠言,隨著傳播面不斷擴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縝密偵查,5月21日,將兩名涉嫌散佈謠言的違法行為人抓捕歸案,並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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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有害信息不可發

微信平臺由於用戶基礎大,傳播面廣,違法有害信息一旦傳播影響更為惡劣。我國各類法律法規,對禁止利用互聯網絡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廣大網民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可“越線”。

案例1

2017年3月份,違法嫌疑人譚某用自己的微信號建立了一個名為“隨聊群”的微信群,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微信群,並增加群內成員的“活躍度”,一年多以來多次傳播淫穢色情視頻來引人關注。殊不知,這名群主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被鉅野縣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三千元的處罰。

案例2

遼寧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的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見,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雙鴨山網警」微信使用中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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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不可為

隨著微信的興起,各種類型的“微商”應運而生。“微商”因為商品渠道不正規、產品品控不嚴格屢遭詬病。更嚴重的是,某些特定商品需要銷售資質方可銷售,擅自利用微信平臺銷售已涉嫌違法,嚴重者構成犯罪。

1、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2017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微信代購彩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李某、劉某在未取得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授權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社交平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2、銷售香菸

福建小夥張某未獲菸草專賣許可,通過利用網絡微信、QQ等方式與他人交易並郵寄發貨,非法經營香菸數額24萬餘元,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公訴。

2017年,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非法所得10萬元,予以依法沒收,

菸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微商們千萬不要通過微信等互聯網形式銷售香菸,這是法律法規嚴厲禁止的。

3、代購醫療物品

2017年10月,江西南昌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擅自銷售美瞳的網店店主盛某某,被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至2016年7月間,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條件下,在淘寶網店“海外代購超市”購進美瞳產品,並在網絡平臺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萬餘元。

美瞳屬於醫療器械產品,直接接觸眼角膜,有較高的風險,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在獲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銷售。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併發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根據該條例,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今年2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淨網2018”專項行動,本著對社會、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社會治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努力建設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平安網絡,為廣大網民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同時,廣大網民應知法、懂法、守法,時刻謹記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自覺規範自己的言行,並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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