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委貫徹《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

山东省委贯彻《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全省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全省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各級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黨組以及黨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穩步推進,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市、縣(市、區)黨委辦公室(廳)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黨務公開工作。全省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辦公室(廳)承擔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黨務公開工作。全省黨的基層組織、黨組以及黨的其他組織根據工作實際,明確工作機構或者人員承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六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佈、政策解讀、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七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公開;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九條 全省黨的各級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黨的建設等情況;

(四)加強政治建設,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遵守黨章黨規,嚴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情況;

(五)加強思想建設,推進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開展黨內學習研討,黨員幹部教育培訓等情況;

(六)加強組織建設,機構設置、主要職能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職責分工,幹部隊伍建設,人才工作等情況;

(七)加強作風建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等情況;

(八)加強紀律建設,貫徹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策部署、制度規定,加強紀律教育,開展巡視巡察,推進反腐敗鬥爭等情況;

(九)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推進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等情況;

(十)本地黨委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十一)黨委及其常委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十二)上級黨組織對本地開展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黨委常委會民主生活會查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十三)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全省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加強理論學習、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等情況;

(六)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班子成員職責分工、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等情況;

(七)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建立健全密切聯繫群眾機制,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八)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整治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等情況;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全省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二條 全省黨的各級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全省各黨組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二)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就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和重要改革舉措作出決策、推進落實等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單位及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等情況;

(十)黨組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十一)上級黨組織對本單位開展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黨組民主生活會查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四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黨的上一級組織對報送備案的黨務公開目錄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督促指導其對黨務公開目錄進行調整。

省委辦公廳應當按照中央辦公廳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對各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應當分別按照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對口中央部門的有關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應當分別加強對省直機關、省屬高等院校、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組織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方式和時限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以及公開事由、責任主體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必須按照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黨務公開目錄外需要公開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後進行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黨務公開目錄。

第十六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本著簡便易行、靈活多樣、勤儉節約、便於監督的原則,將傳統公開方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結合起來,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

省、市、縣(市、區)黨委以及全省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豐富內容,創新形式,提高新聞發言人履職能力,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增強信息發佈的權威性、時效性、針對性。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省委建立全省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市、縣(市、區)黨委應當分別建立本級黨務信息公開平臺,並與上一級黨委黨務信息公開平臺對接。全省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黨組以及黨的其他組織可以建立黨務信息公開平臺,並與本地黨委黨務信息公開平臺對接。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十九條 黨務公開時限應當與公開內容相適應,一般分為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分期公開、即時公開四種情形。

(一)長期公開。對黨組織的政策規定、制度規範、機構設置等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內容應當長期公開,直至事項變更、撤銷、辦結之日結束。

(二)定期公開。對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應當定期公開,一般可以視情況每月、季度、半年或每年公開一次。

(三)分期公開。對動態性、階段性的工作應當根據進展情況分期逐段公開,整項工作結束後應當進行總結性公開。

(四)即時公開。對動態性、臨時性、緊急性的工作應當在公開事項確定後即時公開,對特別重大複雜的事項,經審批同意可以適當延期。

第四章 公開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保密審查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依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範黨務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洩露黨和國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涉及黨員個人的信息,應當防止洩露個人隱私。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在作出黨務公開決策前,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研判。

第二十二條 信息發佈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信息定期有序發佈機制,及時、主動、全面、準確、權威發佈信息,使信息發佈成為制度性安排。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規定方式及時主動公開。通過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黨務信息公開平臺等,定期公開相關黨務信息。利用新聞發佈會、組織媒體採訪、網上訪談等方式,定期發佈黨務信息,增強信息發佈實效。

第二十三條 政策解讀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在公開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時,應當將相關解讀材料一併予以公佈,通過新聞發佈、接受訪談等方式宣講釋疑,傳遞權威信息。

第二十四條 監測反饋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注重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暢通信息收集渠道,對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二十五條 監督員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聘請黨員或群眾作為黨務公開監督員,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督。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對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時限提出合理化建議;廣泛聽取、瞭解、收集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反饋;參與黨務公開有關會議和活動,積極宣傳黨務公開有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歸檔管理制度。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及時將黨務公開目錄、公開方案、公開情況等資料登記歸檔、妥善保管,積極做好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章 監督、考核和追責

第二十七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省、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會議應當每年至少聽取1次黨務公開工作情況彙報。

第二十八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黨務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聽取黨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黨務公開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九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三十條 全省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對照黨務公開目錄,逐項督查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督促進行整改落實。專項督查可以與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本細則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情形,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上級黨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時間、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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