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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仕林涉嫌貪汙罪、受賄罪一案終審獲刑十年六個月
近日,由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三都縣住建局副局長潘仕林受賄、貪汙案有了終審判決,被告人潘仕林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15萬。
三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潘仕林受賄325萬餘元,貪汙12萬餘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罰金10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十五萬元,決定對被告人潘仕林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115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潘仕林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罪犯潘仕林目前已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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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家軍涉嫌貪汙案提起公訴
三都縣普安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副主任李家軍涉嫌貪汙罪一案,由三都水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李家軍涉嫌貪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於2018年10月9日依法向三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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甕安縣建中鎮財政所原所長熊其文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據甕安縣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縣委批准,甕安縣紀委縣監委對甕安縣建中鎮財政所原所長熊其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熊其文在任建中鎮財政所所長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收斂、不收手;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本人配偶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套取並私分財政資金,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賄賂、侵犯他人財產、違規公款私存。
熊其文身為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共甕安縣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中共甕安縣委批准,決定給予熊其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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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陳金貴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福泉市紀委監委消息:福泉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陳金貴(副科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陳金貴簡歷:
陳金貴,男,漢族,1970年10月5日生,貴州福泉人,大專文化,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8月參加工作。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貴州省黔南農校農學專業;
1991年7月至1991年8月,待分配工作;
1991年8月至1992年5月,貴州省福泉縣土地管理局仙橋土地管理所工作員;
1992年5月至1993年3月,貴州省福泉縣甕福協調徵地組工作員;
1993年3月至2002年3月,貴州省福泉市國土局地松國土所副所長(其間:2000年9月至2002年12月在貴州省委黨校專科法律專業學習);
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貴州省福泉市國土資源局地松國土資源所所長;
2006年3月至2012年11月,貴州省福泉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科科長兼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
2012年11月至今,貴州省福泉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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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縣大河鎮林業站工作員楊湘靈被開除公職
據三都縣監委消息:日前,三都縣監委對三都縣大河鎮林業站工作員楊湘靈涉嫌嚴重違法問題進行監察調查。
經查,楊湘靈任三都縣原豐樂鎮林業站工作員期間,在參與原豐樂鎮核桃種植扶貧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扶貧資金,涉嫌犯罪。
楊湘靈身為國家公職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三都縣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三都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湘靈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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