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草案:物業被「解聘」 拒不走人 最高罰款3萬

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擬訂了《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日前通過甘肅省政府法制信息網(WWW.GSFzB.gov.cm)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移交相關物品資料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廣大讀者可在11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省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註明“立法徵求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辦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甘肅省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籌措資金,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並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企業中任職。業主委員會任期和換屆由業主大會決定。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

建設單位不得單獨轉讓物業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優先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餘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可以臨時有償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使用。所得收益應按規定使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及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繳納比例為收費標準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物業被“解聘”拒不退出最高可罰款3萬元

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兩個月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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