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印發《貴州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貴州省原計發辦法進行完善並出臺了《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行詳細解讀。
為平穩過渡,《通知》設立9年過渡期,過渡期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算,超出部分的計發比例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相關政策相同。從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辦法計發。
對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退職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待遇標準高於原計發辦法按“退職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待遇標準。
舉個例子
例如:2017年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和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分別為62924元和64549元,由於“退職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比“退職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因此,原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偏低。
另外,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的,原計發辦法未完全與本人繳費掛鉤,不合理。故將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退職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本人超過15年後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年限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通知》中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並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金申領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
一是《通知》參照我省省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養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提高5元的標準。
二是1998年1月1日後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適當高於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檔的標準,改變“社保不如低保”的現狀。
三是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有利於激勵靈活就業人員增加繳費年限,體現多繳多得。
符合國家和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加發5%基本養老金
《通知》指出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5%加發退休補貼,但加發後的計發比例不得超過100%,退休補貼可以一次性發放,企業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按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5%加發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通知》規定,符合國家和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加發5%基本養老金的,
以退休(含退職)時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加發5%的基本養老金。新老養老金計發標準,有啥區別?
《通知》規定,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注意!由於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大於等於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對於超出部分,新辦法中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減去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的差額。
《通知》規定,計發超出部分的規定比例:
第一年(2016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第二年(2017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30%;
第三年(2018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4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後一年(2024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2025年1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
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且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參保,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實際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且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參保,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於1 的,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本人繳費年限×1%。
(二)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大於等於1的,為合理銜接,平穩過渡,設立9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月基本養老金=老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按規定比例計發的超出部分。
審 核:秦祥祥
聯繫方式
雲黔南·黔南日報全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座機:0854-8199051
目前100000+人已關注加入我們
閱讀更多 雲黔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