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中的「無奈」

魏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魏某華駕駛無牌照“本田”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兩人不同程度受傷,魏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某與魏某系夫妻關係,魏某某與魏某系父子關係。孫某和魏某某將魏某華訴至確山縣法院,要求魏某華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確山縣法院依法判決魏某華賠償孫某、魏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8348.08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對魏某華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工商等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魏某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依法向魏某華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魏某華拒不報告財產,確山縣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拘留措施。執行中查明,魏某華靠打工和種地的微薄收入支持孩子上學及贍養老人,生活較為困難,導致執行陷入僵局。確山縣法院認為此案不具備執行條件,終結本次執行。魏某車禍死亡後,孫某因失去丈夫,精神受到嚴重打擊,且年事已高,沒有任何經濟來源,遂向確山縣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目前,救助尚在申報審批階段。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後一類案件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上述案件就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類案件。關於此類案件,除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裁定終結執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經合議庭審查核實報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後,執行法院會定時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會財產線索的,可以隨時再次申請執行。

然而,在法院具體的執行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無法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情況,只要法院沒有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財產,申請人通常會認為這是“執行難”問題。當執行法官已經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覆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時,申請人不依不饒要求法院執行到位,甚至採取檢舉、舉報、網上曝光等方式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擾。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佔有一定的比例。對於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確山縣法院為決勝執行難,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著力以下幾個方面:一、加大宣傳力度,釐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界限;二、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範疇,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能得到依法執行,建立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將這類案件進行區分、審查,嚴格按照退出機制終結執行或者退出執行程序;三、建立客觀執行不行救濟基金,對客觀執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四、定期對“執行不能”案件進行查詢,發現財產線索的立即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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