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殺人犯也能取保?從「冰釋前嫌」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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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杀人犯也能取保?从“冰释前嫌”说起……

最近魯山檢察院在網絡上火了,原因是他們將一個已逮捕的未成年強姦犯罪嫌疑人取了保,取保的理由是嫌疑人一方通過道歉、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該院的宣傳小分隊把這個案件作為未檢工作的亮點,妙筆生花,用上了“冰釋前嫌”這樣極有文化的詞,不料卻用力過猛,引來輿論譁然。

强奸犯、杀人犯也能取保?从“冰释前嫌”说起……

這個案子的是非曲直、小編們好心惹大禍暫且不說,我想說說一個老問題:怎麼看待逮捕這個措施。

學刑訴法的時候,老師一定會告訴你,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因為判決前的逮捕,限制人身自由時間長,據有心人士統計,判決前逮捕羈押時間最長可達一千多天將近三年。

而某些罪名的最高刑期還只有兩年,醉駕的刑期最多半年。茲事體大,不慎重不行。

作為老百姓來說,可能他們分不清拘留、逮捕有什麼區別,都由誰來決定,但是他們都會認為,犯罪分子一定是要關起來的,特別是打家劫舍、強姦殺人,不逮起來,一定是司法機關辦人情案關係案,貪贓枉法了。

魯山檢察辦的這個案子,恰好是把一個強姦案的嫌疑人放了,準確地說,是取保候審了。

強姦犯也能取保?不僅老百姓有疑問,連律師、檢察官、法官自己也有疑問。筆者在一個內部群裡,好幾位檢察官就在說:強姦案怎麼能取保?強姦犯應該給予懲戒!

針對這些問題,我想就逮捕那點事,講這麼幾點:

1、一定要認識到,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五種措施,其中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一是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其涉嫌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具體見下圖)。

强奸犯、杀人犯也能取保?从“冰释前嫌”说起……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稱之為符合逮捕條件。

此外,曾經故意犯罪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回過頭來看魯山的案子,那個涉嫌強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三要件中,前面兩點都符合,但是在雙方達成諒解之後,根據其認罪態度,結合他在校學生的身份及家庭幫教條件,魯山檢察院認為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已經足以防止其現實的五種社會危險性,這個判斷是否合理合法?

筆者認為,結合刑訴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置原則,魯山檢察的判斷是沒有問題的,是合理合法的!

2、一定要認識到,逮捕決不是一種懲戒措施!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只是有證據證明其涉嫌犯罪的人,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既然不得確定有罪,那麼通過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戒的正當性何在?法理依據何在?前面說了,逮捕只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一種,目的是防止嫌疑人潛逃、串供或者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既不能以捕代偵,更不可以捕代懲!

西方將犯罪嫌疑人稱之為“假設的無辜者”,所以他們的逮捕率非常低,幾乎所有的案件都允許保釋。

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率也從過去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下降到百分之七十左右,這個反映了司法文明的進步。

普通群眾總是把逮捕作為一種懲戒手段,這種認知是錯誤的,但是可以理解,法律學者、律師、法官、檢察官也這麼認為就有點令人費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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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定要認識到,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事情還沒有完!

逮捕也好,取保候審也好,監視居住也好,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也好,都是強制措施,是程序性措施。

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將逮捕變更為取保,人放出來了,並不意味著嫌疑人事情完結了,後續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該怎麼走還怎麼走。

魯山的案件也是一樣,那個未成年的學生雖然回到了學校,但是同樣會在後續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處理,包括開庭和判刑,至於判實刑還是緩刑,由魯山法院依法審理後再作裁判吧,大家不必著急上火。

法律人,特別是律師、學者、法官、檢察官中的網紅們更要保持冷靜,不要一方面喊要向國外學習,一方面又在具體的個案中迎合輿論,隨風起舞!

另:順便澄清一下,網上批評魯山檢察的那個李某故意殺人案取保判緩刑的案件,據當地檢察官透露,故事是這樣的(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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