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朱軍性騷擾案,公安偵查結論怎能缺席?

釐清朱軍性騷擾案,公安偵查結論怎能缺席?

就在大家還在熱議“夜場一哥”吳秀波之時,朱軍的性騷擾案件有了新的進展。當事人玄子於9月25日下午前往海淀法院領取了朱軍起訴自己以及@麥燒同學、微博平臺的起訴狀。9月26日,@麥燒同學也見到了起訴狀。玄子表示,已經準備好了,將積極應訴。

從@麥燒同學爆出朱軍性騷擾之後,朱軍一直並未直接回應,而是委託律師依法展開調查、取證、備訴等工作,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澄清事實,追責謠言散佈者,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同樣,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玄子以及@麥燒同學也在尋求律師團隊,寄希望於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討回清白。

透過朱軍的起訴狀可以看出,朱軍發起的只是名譽侵權,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與精神賠償共計65萬元。

於此同時,玄子也在起訴朱軍。在接到領取應訴通知書之時,玄子正和律師在海淀法院遞交針對朱軍的起訴書。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書面賠禮道歉;二是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三是承擔本案實際發生的訴訟費用、公證費、文印費等各項合理支出。

釐清朱軍性騷擾案,公安偵查結論怎能缺席?

法律是解決紛爭的有效武器。當事雙方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值得我們肯定。只是,廣大吃瓜群眾關心的,是朱軍是否性騷擾,而非玄子等人是否名譽侵權,恰恰案件的本質屬於後者。無論法院給出什麼樣的裁決結果,都難以讓吃瓜群眾信服。

朱軍是否性騷擾,法院能查清嗎?我看,未必,至少在公安偵查結論缺席的情況下。

名譽侵權案,重點的審理內容為@麥燒同學等人所發微博內容為否真實。這需要當事人提供確切的證據。在獲取證據方面,玄子一方明顯處於不利的位置。

該案已經過了四年,即便當初留下物證,隨著時間的推移,多已滅失。警方在接到報警後也調取了視頻證據,這份證據玄子一方同樣很難獲取。再者是人證。據玄子介紹,朱軍性騷擾自己時,正好被閻維文撞見。閻維文出庭作證的可能性,實在太低了。

性騷擾多發生在私密空間,人證、物證是很少的,在當事人不承認的情況下,性騷擾很難被定性。

釐清朱軍性騷擾案,公安偵查結論怎能缺席?

長期以來,在國內的法律體系中,無法找到任何一條明確界定“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範。

2001年12月,全國首例性騷擾案一審審結,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以缺乏證據為由駁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訴。自始,對性騷擾的立法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5年8月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第40條增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但這僅僅是一項宣示性規定,對於性騷擾的界定、構成、責任承擔等重要問題均未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對於規制性騷擾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迄今,性騷擾案件,大多仍以原告敗訴為終,“立案難”、“取證難”、“賠償難”等問題日益凸顯。

具體到朱軍性騷擾案件中,當事人當時報了警,警方也進行了調查。警方相較法院,擁有偵查權。警方可以調取證據,可以要求閻維文作證,這對於案件的查清至關重要。只是,時隔四年,警方並未給出任何結論,顯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份結論,完全可以將事件的經過、結果全部說清楚。於雙方而言,任何一方缺少了這份結論,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站穩腳跟。這就需要接警部門積極履行責任,而不是拖了又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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