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丈夫爲逃網貸假死騙保,妻子信以爲真帶兒女殉情,何爲「原罪」?

10月12日,一則悲劇性的社會新聞引起了大眾的廣泛關注,牽動著人們脆弱的神經。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身陷網貸的丈夫製造騙保假象,用借來的車輛偽造墜河事故,事情發生後,妻子不堪重負,傷心過度,一時想不開竟然帶著一雙兒女投河。

一場偽造的車毀人亡騙保套路演變成了一出真實的家破人亡的人間悲劇。最後,失蹤的丈夫自首了,在妻兒墜亡的河邊失聲痛哭,卻再也喚不回自己的妻兒。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新化警方通報,以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和保險詐騙罪刑拘了丈夫何某。

1.何某為什麼是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和保險詐騙罪兩罪?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何某9月7日隱瞞自己的妻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賠償金額為10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僅僅五日之後,何某卻疑似車禍失蹤,生死不明。這場事故是巧合還是與購買保險有關?是否是何某故意製造的車禍呢,製造車禍的目的是不是為了騙保?

警方除了會訊問何某,還會了解其購買保險時間、借車時間、是否將買保險事宜告知家人等情況,綜合考慮其主觀是否有詐騙故意。從警方通報來看,何某具有騙保的企圖,同時製造車禍造成車毀人亡的假象,因此涉嫌保險詐騙罪。

另外,騙保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要數罪併罰。殺人加騙保,縱火加騙保等等,都要受到雙重處罰。

何某通過故意毀壞借來的車輛製造“假”車禍來騙保,毀壞了汽車,達到了毀壞財物5000元的立案標準,同時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2.何某需要對妻子的死亡,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嗎?

不少人對何某妻子和兒女的死亡義憤填膺,紛紛要求何某對他妻子的死亡負責,追究何某造成妻子死亡的刑事責任,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從法律角度來說,何某是不需要對妻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何某妻子是自殺的,他的騙保行為與妻子的投河結果沒必然的因果關係。

當然,換一種情況,如果是丈夫與妻子相約自殺,而妻子跳了丈夫慫了沒跳,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3.何某屬於保險詐騙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

到底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就看他是否真正實施了詐騙行為。此處所說的實施詐騙行為,就是在虛構保險事故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或者保險公司介入事故調查。如果他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請求,騙局就敗露,那就屬於保險詐騙罪未遂,如果他僅僅只是預備犯罪,虛構了保險事故之後,還沒來得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那就屬於犯罪預備。

不論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释法」丈夫为逃网贷假死骗保,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何为“原罪”?

警惕網貸平臺,守護家庭幸福。

類似悲劇的後面,總能看到網貸的影子。投資人貪圖高息最終導致血本無歸,借貸人以為抓住了救命稻草卻一步步被逼向深淵。近幾年P2P平臺跑路事件層出不窮,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例比比皆是,這都在提醒人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於網貸平臺,我們需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法條鏈接

保險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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