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爲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為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結果,陳勇被列入限制消費人員。

9月14日,28歲陳勇(化名)購買機票沒有成功,查詢後得知自己被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一番查證後,陳勇發現,讓其成為“老賴”的,是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作出的一份判決,自己疑因與真正的失信人同是湖南新寧縣人且同名,從而“躺槍”。之後,陳勇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反映此事,並要求糾正。

9月19日上午,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收到陳勇的反饋後,法院才知道此事。目前,法院已和陳勇有過多次溝通,並讓陳勇郵寄相關資料,還沒有收到。

該工作人員表示,若核查發現,確實把陳勇誤列失信被執行人,將會糾正。


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為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為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經營者為“陳勇”,其身份證號與陳勇不一樣。 陳勇 供圖

疑因同名被誤列失信被執行人

9月14日,陳勇準備訂機票前往深圳,發現無法購票,查詢發現自己已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陳勇的身份證信息顯示,他於1990年5月出生,住址為湖南省新寧縣金石鎮廣場路。

根據陳勇的名字及身份證號,澎湃新聞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發現,陳勇為“限制消費人員”,執行法院是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為(2016)冀02執18166號,立案時間為2016年11月08日。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結果,2018年8月2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限制消費令》顯示,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未按法律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向唐山市豐潤區合源建築器材廠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陳勇”被限制高消費。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澎湃新聞發現,2016年6月25日,唐山市豐潤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向原告唐山市豐潤區合源建築器材廠給付貸款77164.65元,並給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貸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判決書的被告為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其住所地位於湖南新寧縣金石鎮,經營者為“陳勇”,未註明“陳勇”的出生年月及戶籍地址。

陳勇是湖南新寧縣人,目前在重慶工作。陳勇向澎湃新聞表示,從未開過公司,也未和唐山人打過交道;他和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法定代表人“陳勇”同名,要麼是他身份證信息被盜用,要麼是存在兩人,且剛好兩人同名。


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為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陳勇的身份證。 陳勇 供圖

另一名“陳勇”稱不清楚

陳勇表示,他在新寧縣工商部門瞭解得知,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經營者也叫“陳勇”,和他同名。

陳勇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一份《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顯示,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經營場所位於新寧縣金石鎮,開業時間為2015年5月22日,其申請者、經營者均為“陳勇”,“陳勇”身份證號顯示其1984年7月出生。

根據上面的聯繫方式,澎湃新聞9月19日致電“陳勇”。“陳勇”在電話中回覆稱,他是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老闆,該工作室已經關門。

“陳勇”稱,他不知道2016年的一審判決,也不知道2018年的限制消費令,沒有法院工作人員聯繫過他,“均不清楚”。

唐山市豐潤區合源建築器材廠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作為原告,他們是按合同上的信息向法院提供的。


男子稱因同名被誤列為失信人,法院:核查屬誤列,將會糾正


判決文書顯示,新寧縣頂尖設計工作室的經營者為“陳勇”,未註明其出生年月及籍貫住址。

法院:若查實屬誤列,會撤銷

陳勇認為,法院在未向他本人瞭解核實的情況下,把他誤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存在過失,給他造成了諸多不便,他要求法院儘快予以糾正。

9月19日,唐山市豐潤區人員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陳勇向法院反饋此事,法院才得知有此事,法院已和陳勇有過多次溝通,並商量解決方案。目前,法院已告知陳勇,讓其郵寄相關材料,如上述工商登記信息,法院還沒收到陳勇的相關郵寄資料。

該工作人員表示,判決由審判部門負責,限制高消費由執行部門負責,哪個環節有問題還不能確定,陳勇是否確實屬被誤列失信被執行人,還需核查確定。若確屬誤列,會盡快撤銷糾正,而撤銷黑名單需要一定時間,需層層報批,快的話一週,慢的話要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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