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夥」過日子兩年,九江一對老人「黃昏同居」引糾紛

近日,75歲的黃大爺向潯陽晚報記者反映,他與69歲的於大娘在一起“搭夥”生活了近兩年。前段時間,於大娘為了照料自己的重孫向他提出了分手,隨後,兩人因經濟問題發生了爭執。

反映:對方提分手,經濟賬難算

據黃大爺介紹,他的妻子是在2011年因病去世,因為兒女都在外地工作,所以一直都是自己一個人生活。

2016年12月份,黃大爺認識了於大娘,因為雙方有類似境遇,所以聊得很投機。“當時我們的兒女都不在身邊,平常生活確實挺孤獨,偶然和她認識以後就經常在一起聊天,知道她也沒有老伴。”黃大爺表示,雖然兩人相處得很好,不過因為怕兒女們反對,所以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

今年10月初,於大娘的重孫出生了,於是她打算搬到重慶去,一方面享受天倫之樂,一方面也想幫著兒子和孫子照顧孩子。隨後,於大娘向黃大爺提出了分手,沒想到黃大爺卻怎麼也不同意,並且還提出了必須把送給她的東西歸還。“這兩年她吃住在我家,花費不少,現在走必須要算清楚。”黃大爺說道。

“剛在一起的時候,我送了她近萬元的禮物,之後又陸續送了價值萬元的禮品。在一起這兩年,生活的開銷也是主要由我來承擔,現在要分開,錢就理應還給我。”黃大爺覺得,既然於大娘主動提出分手,自己完全有理由把這些要回來。不過,對於黃大爺提出的要求,於大娘置之不理。

律師:“搭夥”行為缺乏法律保護

就黃大爺反映的事情,潯陽晚報記者諮詢了潯城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律師表示,像黃大爺和於大娘的情況並不是個別現象,他也遇到過不少類似的案例。“他們的情況嚴格意義上屬於‘同居’,這種行為是缺乏法律保護的,所以很難從法律上援引條文為自己維權,最好可以通過雙方和解處理這一問題。”律師說道。

“在老年人婚姻的相關案件中,財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律師提醒“黃昏戀”的老年朋友要慎重,在一起前兩人如果沒有辦理相關證件的話,最好對雙方財產進行公證,或者與雙方子女進行協商或者事先訂好遺囑或者相應的財產問題。這都是一些可取的辦法,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也就是說,雙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來一起擬定相關協議,保護合法權益。但這一過程,其實比領結婚證複雜得多。”律師告訴潯陽晚報記者,不少“黃昏戀”的老年人因為顧忌面子、怕麻煩等,產生了不少糾紛。

“而子女們,雖然法律並無相應的規定,但從倫理和家庭感情方面,子女們多一些寬容,讓老人們在晚年婚姻上也有自己的一片歸屬。”律師說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