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樟樹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樟樹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心城區範圍內(東至西堡橋,西至晏公堤,南至鹽城大道,北至贛江);

(二)全市工業園區範圍內;

(三)未列入上述範圍的下列區域、場所和周邊地帶:

1.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2.黨政機關辦公區、軍事管理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福利院、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3.火車站、客(貨)運站、橋樑(含立交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要求規定的範圍內;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通訊線路下方;

6.公園、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7.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8.陵園、公墓區除葬禮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應率先垂範,不燃放煙花爆竹,並影響和帶動周邊群眾不燃放煙花爆竹。廣大市民朋友應自覺遵守規定,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四、對違反禁燃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禁燃有關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鼓勵向公安機關舉報非法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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