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這四類人不得考公務員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陸續頒佈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銓法規,系統的公務員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公務員的任用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個官階。特任是由國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務員,如中央各部部長;簡任是國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長任命的公務員;薦任是由主管機關薦請總統任命的公務員;委任是由各機關依法任命的公務員。中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修正公佈的《公務員任用法》沒有對特任公務員作出說明,但是對於簡任、薦任和委任三個官階有詳細規定。

民國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這四類人不得考公務員

要想成為一名委任公務員,有五個條件,只要滿足這五個條件之一,就有資格被任用。這五個條件是:

一、考試成績——經過普通考試及格者或者與普通考試相當的特種考試及格者(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設有考試院,負責考選銓敘工作)。

二、工作經驗——現任或曾經擔任委任公務員經過政府審查合格者。

民國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這四類人不得考公務員

三、機關僱員——機關僱員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現領取的薪酬是僱員中最高者。

四、革命貢獻——曾致力於國民革命五年以上並且有所作為,經證明屬實者。

五、學歷——在教育部認可的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民國的《公務員任用法》規定:這四類人不得考公務員

同樣道理,薦任和簡任公務員也有相關規定,而且比委任公務員要求更嚴格。這份《公務員任用法》還規定,以下四類人是被排除在公務員人選之外的,分別是:被剝奪公權的人、虧空公款的人、曾經因為贓私案件被處罰的人、吸食鴉片或代用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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