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小學生因嫉妒將同學肢解?!河池法院回應了!

近日,一則標題為《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新聞在網上引起熱議。

新聞裡稱:廣西南丹一名未滿十三歲的小學生,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分屍,手段極其殘忍。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新浪新聞客戶端發佈截圖

對此,河池市中級人民院於10月15日通過微博發佈了通報,經核實,該案的時間是在2012年,且當時已由有關政法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通報還稱,河池市兩級法院從未受理並判決過有關“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稱“受害者父母不滿判決上訴。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終審判決”的情況。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情況通如下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很多網友在看了這篇通報後,還是一頭霧水:事件到底是否在河池發生?判決處理到底如何?終審判決究竟賠償了多少錢?……

小編看了優秀的課代表的總結,河池法院通報的主要內容有三點: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首先,為什麼法院沒有受理過此事的刑事案件?

因為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規定程序,是否公訴到法院。此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提起公訴,因此法院從未受理和宣判過該刑事案件的終審判決。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部分網友轉發新聞截圖,未註明事件發生的時間,誤導不少網友以為是新近發生的事

那麼大家又要疑惑了,為什麼人民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呢?

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覃某(13歲女孩)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公安機關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那麼第二點,河池法院表示,院方的確依法做出了終審判決,但是這個判決是被害人家屬向河池市基層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的監護人(父母)在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的經濟賠償,在2012年12月24日河池人民法院也已依法做出終審判決。

第三,河池法院稱,院方沒有掌握任何該案件當事人相關的照片,那麼網上流傳的照片究竟是真是假?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也不能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所以,網上流傳的事件照片是真是假都未可知,更何況,還有些網友在新聞後面配上血腥無比的圖片,混淆視聽。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該網友轉發新聞未註明事件發生的時間,配圖甚是血腥

事件被“挖墳”爆出後,引起了很多網友的“不平”:

原本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刑法》,如今卻能保護施害一方,而不能保護同為未成年人的受害一方,這就完全違背了當初立法的原意……“法律原本的意思,不應該是若成年人欺負未成年人加重懲罰嗎?”

广西一小学生因嫉妒将同学肢解?!河池法院回应了!

小編覺得,首先該事件已經是6年前發生的,現在網友不僅“挖墳”照片,還故意模糊日期,這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二次傷害……

其次,這個事件不能就這麼定論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罪犯。要知道,法律僅僅是最低的底線,法律制訂的初衷除了懲罰罪惡外,更多的是希望大家能夠向善,向規矩倫理而走。也許現在社會情況變得更復雜了,也許法律的確仍需不斷完善,但這仍需所有人的努力,而不是在網上喊喊就能實現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