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案情簡介

在新中國的法治歷史進程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可以稱得上是“世紀審判”。


「回顧」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文化大革命期間,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反革命集團,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共謀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在十年動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依法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擔任庭長,副庭長由伍修權、曾漢周、黃玉昆擔任,王文正等31人擔任特別法庭審判員。

特別法庭由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組成。第一審判庭審理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第二審判庭審理的被告人是: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

出庭支持公審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廳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擔任,副廳長為喻屏、史進前,馬純一等21人擔任特別檢察廳檢察員。

部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為韓學章、張中、甘雨霈、傅志人、馬克昌、周亨元、張思之、蘇惠漁、王舜華、周奎正。

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先後33次開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人次法庭調查,對873件各種證據進行了認真、反覆的審查,查明瞭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在庭審調查中,特別法庭先後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讀了檔案、信件、日記、筆記、講話記錄和錄音等經過鑑定、驗證的原始書證和物證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證人到庭陳述和提供證言共49人次。

經特別法庭審理查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犯罪事實主要有: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誣陷迫害黨和國家其他領導人;誣陷迫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大批幹部,企圖使中國人民解放軍完全受他們的控制;誣陷迫害各級黨政幹部,以圖奪取他們尚未奪取的部門和地區的領導權;製造大量冤案,在全國範圍內煽動“打砸搶”,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在全國範圍內挑動群眾組織之間的大規模武鬥,藉此奪權和殘酷鎮壓廣大群眾。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團為了奪取黨和國家領導權,在林彪等人叛國外逃死亡後,繼續進行誣陷迫害各級領導幹部的犯罪活動,並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中,林彪、康生等6人已經死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檢察廳並決定,對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處理。

經過前後四十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經過特別法庭全體審判員評議後,特別法庭依法作出判決。

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別法庭繼續開庭,江華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此次審判從1980年11月20日開始,到1981年1月25日結束,歷時兩個月零五天。

判決結果

1981年1月25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作出終審判決,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判處其他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八年不等。

編後語

無論是在新中國的建設發展史上,還是在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史上,特別是在新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都可以說是一個歷史性的審判。它對我國恢復和重建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是恢復和重建我國司法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開端。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歷史功績在於,實現了恢復和重建中國司法制度的歷史性轉折,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

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曾參與兩案審判,在庭審中擔任被告人吳法憲辯護律師的馬克昌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說:“‘兩案’公開審判則表明了國家走向法治的決心,即用法律武器來治理國家。‘兩案’審判是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重大里程碑,從這裡開始,我們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大廈。”


整理撰稿:程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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