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案情简介

在新中国的法治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可以称得上是“世纪审判”。


「回顾」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共谋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依法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担任庭长,副庭长由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担任,王文正等31人担任特别法庭审判员。

特别法庭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组成。第一审判庭审理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第二审判庭审理的被告人是: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出庭支持公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厅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担任,副厅长为喻屏、史进前,马纯一等21人担任特别检察厅检察员。

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韩学章、张中、甘雨霈、傅志人、马克昌、周亨元、张思之、苏惠渔、王舜华、周奎正。

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33次开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审查,查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次。

经特别法庭审理查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犯罪事实主要有: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诬陷迫害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批干部,企图使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受他们的控制;诬陷迫害各级党政干部,以图夺取他们尚未夺取的部门和地区的领导权;制造大量冤案,在全国范围内煽动“打砸抢”,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国范围内挑动群众组织之间的大规模武斗,借此夺权和残酷镇压广大群众。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在林彪等人叛国外逃死亡后,继续进行诬陷迫害各级领导干部的犯罪活动,并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中,林彪、康生等6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并决定,对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

经过前后四十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经过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评议后,特别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继续开庭,江华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此次审判从1980年11月20日开始,到1981年1月25日结束,历时两个月零五天。

判决结果

1981年1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判处其他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八年不等。

编后语

无论是在新中国的建设发展史上,还是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史上,特别是在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都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审判。它对我国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恢复和重建我国司法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开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功绩在于,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曾参与两案审判,在庭审中担任被告人吴法宪辩护律师的马克昌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两案’公开审判则表明了国家走向法治的决心,即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两案’审判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重大里程碑,从这里开始,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


整理撰稿: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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