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樓上或樓下的鄰居家著火,對相應的鄰居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有哪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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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住宅樓火災撲滅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受害人可以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向火災責任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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