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老年配偶繼承權,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剝奪老年配偶繼承權,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2008年5月,74歲的李先生與62歲的保姆蔣女士再婚,當時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載明蔣女士在李先生百年後不繼承李先生的一套婚前房產等內容。2018年8月,李先生去世,留有遺囑,其婚前房產由女兒居住。蔣女士要求分得李先生的遺產,但遭到李先生女兒拒絕。

蔣女士想問,她是否擁有繼承權,李先生的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 趙宏偉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對其財產所作的處分,而於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繼承其遺產的繼承方式。訂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規定是遺囑效力的一項實質要件。對尚無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在其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情況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應當為他們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這種必要的繼承份額稱為“必留份”,這是保障繼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額。而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雖然本案蔣女士再婚時是保姆,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但在處理遺囑繼承時應以遺囑生效時間來判斷繼承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不能以立遺囑時間判斷。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3款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這是我國法律對老年人權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遺囑效力的一項實質要件。因此,剝奪老年配偶繼承權的遺囑不具有合法性,屬於無效遺囑。

本案中,兩位老人再婚時簽訂協議約定蔣女士不繼承李先生遺產,該協議內容因違反前述法律規定而無效,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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