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老人立遺囑把財產給保姆,法律上的“遺贈”和“遺囑”要弄懂

前不久,老人立遺囑,把遺產僅留給女兒1元錢,其餘財產全部在遺囑中表示給保姆的新聞,引發了網友對涉及遺囑相關法律問題的熱議,併產生不少法律疑問:老人可以不把財產給親人嗎?老人立遺囑給保姆,保姆就能拿得到相應遺產嗎?

這個問題涉及的,其實是關於遺產的兩個法律概念,“遺贈”和 “遺囑”,希望筆者的簡單解讀,能在這個法律問題上給您以啟發和幫助。

老人立遺囑把財產給保姆,法律上的“遺贈”和“遺囑”要弄懂

立遺囑把財產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上屬於“遺贈”

遺囑,從法律概念上講,是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這裡,要明確,新聞事件裡,老人確立遺囑,是要把財產留給親人以外的人,這裡的親人以外的人,包括不管是保姆,還是隨便一個路人甲,法律上,立遺囑把財產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屬於“遺贈”。

“遺贈”與“遺囑”的最大的區別,在於“遺囑”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中,而受“遺贈”人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

老人立遺囑把財產給保姆,法律上的“遺贈”和“遺囑”要弄懂

“遺囑”受益人只要不表示放棄,法律上就算接受遺囑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所有遺囑都首先存在一個自身效力的問題,如果處分了他人財產,或者遺囑本身形式不符合要求,再或者立囑人沒有相應行為能力,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法律上,“遺囑”的受益人是隻要不表示放棄,就算接受遺囑。按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確認繼承人的份額和權益後,繼承人應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利,到相關部門辦妥財產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分割財產應做好交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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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有特殊的法律規定限制和失效理由

所有遺囑都首先存在一個自身效力的問題,如果處分了他人財產,或者遺囑本身形式不符合要求,再或者立囑人沒有相應行為能力,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法律上,對“遺贈”有特殊的失效理由,即使遺囑沒任何問題,在受遺贈人不懂法的情況下,仍可能導致不能接受遺囑中財產。

關鍵的法律點是:法律上有一條特別重要的法律規定,這條規定是限制受“遺贈”人的:法律上要求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要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沒有明確表示的,則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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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一旦作廢,相關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

現實中,曾有過受遺贈人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曾表示過接受,而最終喪失受贈權的。

所以,在法律上,老人是可以立遺囑不把財產給親人,而立遺囑把財產給保姆的。但如果保姆不及時表示接受,也會導致遺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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