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機關算盡 難逃法律嚴懲

“老赖”机关算尽 难逃法律严惩

基本解決執行難決戰80天

“基本解決執行難”已經到了決勝階段,10月17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新聞發佈會,市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聶雪松鄭重向社會宣佈:一切阻礙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執行行為,均將受到法律制裁,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以拒執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為破除影響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彰顯司法權威,瀋陽法院依法嚴厲堅決打擊拒執犯罪決不手軟。

據介紹,2016年1月初至今年10月8日,全市兩級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決定採取司法拘留措施14062人次,實施司法拘留1732人次,執結案件1646件,執結金額2.88億元;涉嫌拒執犯罪或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210件,公安機關立案140件,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嫌疑人履行債務金額8093.16萬元。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77件,現已判決70件。大部分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也有部分被告人被定罪免刑,另有部分被告人被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本次發佈會同時公佈經瀋陽兩級法院判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犯罪案例40件。市法院執行局局長白雲良還答了記者問。

擅自處分查封財產

被告類某某欠楊某借款580萬元,法院執行過程中,類某某將其實際投資的且已被法院訴訟保全查封的本溪市某煤礦以1300萬的價格出售給顧某某,並將所獲錢款挪作他用,未履行本案的還款義務。公安機關於2016年5月5日將類某某抓獲。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類某某籌措資金償還債務。大東區法院認定類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因其主動還錢,被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將法院保全查封財產擅自出售,所獲錢款亦未清償本案的債務,而是挪作他用,因此被定罪。

拒不報告財產

遼中區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李某某83890元。2017年4月27日,法院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了財產報告令。張某名下有重型倉柵式貨車,但其拒不向法院報告,張某被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5日,法院責令張某將其所有的貨車提交到法院予以評估拍賣,但張某案發前仍未將該車交到法院。公安機關立案後,張某履行了賠償義務。遼中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張某名下有財產而拒絕申報財產,且在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不配合執行,拒不交付法院擬拍賣車輛,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轉移、隱匿財產

在執行一起借款糾紛案時,市法院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拒絕報告。市法院啟動執行審計程序,審計報告顯示,被執行人公司有未分配利潤8100餘萬元。鑑於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並且經審計後查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市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瀋河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偷渡國(邊)境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情況,在執行審計後,被執行人在其實際控制並擔任股東的公司有鉅額未分配利潤的情況下,仍不分配利潤,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屬於隱匿財產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

拒不騰房

2017年1月4日,遼中區法院限令朱某某遷出某鎮的房屋,逾期後,朱某某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抓捕到案後,法院將朱某某拒執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後,朱某某履行了判決確定的騰房義務。遼中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房屋騰退案件一直是執行的一塊硬骨頭,本案中被執行人朱某某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騰房義務,行為惡劣,本案對朱某某依法以拒執罪追責,對於那些千方百計試圖拖延騰房、阻撓騰房、拒絕騰房的被執行人勢必是個不小的警醒和震懾。

全國人大代表、北方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職工米忠義:2016年初以來,瀋陽兩級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力度不斷加大,體現了瀋陽法院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上的信心和決心,有助於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市政協委員、瀋陽啟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趙士慶:市法院運用打擊拒執犯罪行為的手段,使一批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受到法律懲處,還有一批長期不履行的被執行人迫於刑事制裁壓力主動履行義務,有效破解了“執行難”,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情節惡劣的“老賴”

最高可獲刑七年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執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升格處罰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作為本罪犯罪主體的情形,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刑事追訴標準一般按自然人達1萬元人民幣以上,單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不受價值限制,均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內追回或恢復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瀋陽日報、沈報融媒記者周賢忠

通訊員曹佳、王建舟/文宋章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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