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確保廣大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防止和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 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全體職工。

3 職責

3.1 集團公司總裁、各子公司總經理是該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

3.2 集團公司總裁辦公室、各子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落實和執行本管理規定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3.3 企業管理部負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查,對違規行為向其所屬部門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3.4 安全生產管理員就生產安全辦理下列事項:

3.4.1 按照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規程,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執行;

3.4.2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並就其不合格要進行處罰,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跟蹤驗證;

3.4.3 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向主管報告;

3.4.4 安全操作證的培訓和考核;

3.4.5 設備、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4.6 主持工傷事故鑑定;

3.4.7 協助總辦制定或修訂本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3.4.8 參預所有竣工生產項目的安全驗收;

3.4.9 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貫,上級安全部門指示的傳達和貫徹。

4 管理內容

4.1 培訓

4.1.1 新進廠員工在培訓規程中,應包括安全操作規程;

4.1.2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操作證上崗;持有國家、行業或政府操作證書的員工,人力資源部驗明其有效性後,發給《特殊工種操作證》,無證書員工,人力資源部及時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特殊工種操作證》。

4.2 生產現場的安全

4.2.1生產設備要嚴格按照原設計、使用要求,留有足夠的空間場地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安裝調試;

4.2.2 各種設備和儀器運行,操作者應遵守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超負荷運行,特別是有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向上級安全部門報告;

4.2.3 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高速運轉在操作面的皮帶輪,必須具備皮帶罩,導電設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損壞操作;

4.2.4 生產場所,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通,光源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要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2.5 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錚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2.6 載貨升降機、叉車車斗,嚴禁載人運行;

4.2.7 配電線路的設計、施工、維護、修理均要嚴格執行《配電線路操作規程》,嚴防觸電事故的發生;

4.2.8 有必要控制最高轉速的設備,經設備部門限速後,不得擅自調整超速;升降機、引車、叉車及其它安全設備,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4.3 個人防護

4.3.1 員工上班應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工作證,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腳、酗酒,生產現場不準穿裙子、高跟鞋、留長髮;

4.3.2 非生產員工或非當班生產員工進入生產現場,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腳、酗酒、穿裙子、高跟鞋、留長髮(應戴工作帽);

4.3.3 從事飲食工作的員工進廠,必須持樂清市防疫站健康證明,在職從事飲食工作的員工,總辦每半年安排一次健康檢查,不宜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4.4 重大安全事故處理

4.4.1 對從事有可能發生職業病的工作崗位員工,綜合辦每年安排一次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病決定;

4.4.2 禁止年齡不滿18週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工作,禁止兒童進入生產和工作場所;

4.4.3 由於與本公司有關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事故;

4.4.4 發生安全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為:

a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 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4.4.5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分為:

a 一般事故:輕傷,總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b 大事故:重傷,總損失1000-5000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重傷或至殘,總損失5000-10000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人員死亡或損失金額達10000元以上;

4.4.6 發生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事故程度接受事故的處理;

4.4.6.1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必要時,應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繪製事故現場圖;

4.4.6.2 立即向單位主管報告,事故單位主管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4.4.6.3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見第 條),發生事故的部門主管和當事人必須密切配合開展事故調查;

4.4.6.4 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4.4.6.5 以通報或其它形式教育職工;

4.4.7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在1小時內向部門主管(經理或值班經理)彙報,事故調查處理表,記錄事故經過,具體按下面規定辦理;

4.4.7.1 一般事故,由當事人和班組成員、事故部門主管、設備安全管理員,在事故24小時內,進行事故經過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工傷認定和處理意見。事故處理表的基本情況和經過、原因分析由部門主管填寫。當事人、班組長簽字交設備安全員填寫防範措施、工傷認定和處罰意見,由主管總裁批准後,交還安全管理員備案,有關資料記入職工檔案;

4.4.7.2 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管理員組織有關部門及主管總裁以上領導會同事故部門主管、當事人和班組人員進行現場調查,並在三天內召開調查分析會,進行事故經過和原因分析,提出防範改進措施,安全管理員會同工傷鑑定小組確定工傷與否。事故調查表填辦同上款;

4.4.7.3 因特殊原因,事故處理在時間上可適當放寬;

4.4.8 事故查清後,如果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安全管理員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總裁批准;

4.4.9 事故獎懲按下列條款執行:

a 一般責任事故,當事人以損失5~50%賠償;

b 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當事人以損失5~25%賠償;

c 大事故發生部門,予以經理及以下主管200以下處罰;

d 重大事故發生部門,予以主管副總裁及以下主管500元以下處罰;

e 特大事故發生部門,予以總裁及以下主管2000元以下處罰;

f 對工作翫忽職守,造成一般事故按《員工獎懲規定》第5.7條處罰,造成大事故按5.3條款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按5.5條款處罰,千萬特大事故按5.6條款處罰,觸犯刑律,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g 安全工作表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安全管理員應及時提請獎勵;

4.4.10 各級單位主管或員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職責,如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翫忽職守論處;

a 不執行有關規定、條例、操作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b 對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c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人身和設備、財產的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d 對安全生產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e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f 延誤裝、修安全設施或不裝、修安全設施的;

g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h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i不服從指揮勸告,進行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j 隱瞞事故或謊報事故經過的;

4.5 工傷鑑定

4.5.1 本公司工傷事故由“工傷鑑定小組”確定,但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由主管副總裁批准,特大事故由主管副總裁審核,總裁批准,記錄在事故處理表中;

4.5.2 工傷鑑定小組由下列部門人員組成:

組長 安全管理員

組員 工會主席或代表

總辦主任或代表

機修班班長

人力資源部幹事

企管部幹事

4.5.3 工傷事故鑑定小組成員認為有必要對工傷事故性質需開會表決時,出席成員不能少於三分之二,並經出席成員半數以通過;對於工傷事故性質清楚,責任明確以及有前例條件,以較簡單手續辦理,由組長確認,不必召開會議;

4.5.4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下列情形之一非責任事故者,在24小時內填報事故調查處理表,可認為工傷事故:

a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主管臨時指定或用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傷亡;

b 在緊急情形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c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主管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造成的傷亡;

d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造成致殘或死亡;

e 員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他人操作不當而引起的傷亡;

4.5.5 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和工傷工資

當事人將已處理的“事故調查處理表”(複印件)和醫院證明、醫療費發票一併交總辦(綜合辦)核實,報主管總裁批准給付;已辦理保險應先向保險部門索賠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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