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紛爭硝煙再起 中超控股董事長遭前實控人「逼宮」

中超控股前後兩任實控人的股權糾紛又有新進展。10月17日,中超控股原控股股東中超集團自行召集的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舉行,審議罷免現任董事長黃錦光等人的議案。遭受“逼宮”的黃錦光為中超控股現實控人,旗下的深圳市鑫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鑫騰華”)於2017年10月與中超集團達成股份轉讓協議。中超集團當時做出業績承諾。這成為首例“對賭式賣殼”受到市場關注。不過,僅一年後,交易雙方已經“水火不容”。

公司當晚公告了投票結果,罷免黃錦光董事長的議案以及罷免董事黃潤明、解聘董秘黃潤楷等議案均以贊成票佔絕對優勢獲通過。

“炮轟”管理層

在此次臨時股東大會上,中超集團在董事長楊飛的帶領下,高管團隊幾乎“全員出動”。反觀鑫騰華方面,不僅黃錦光沒有出席,黃錦光帶進中超控股董事會的副董事長黃潤明僅在會場外現身,但全程未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只有中超控股董秘黃潤楷以及行政企劃部經理張慧兩人出現在會場。

首先引發會場緊張氣氛的是幾位中小投資者。一位投資者表示,自己對於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來自於公司公告。2017年10月,看到中超控股引進新的實控人團隊等系列公告後,“立即動員身邊的人大膽加倉中超控股。因為與有實力的財團合作,公司一定會蓬勃發展。”然而,事與願違。數據顯示,2017年10月11日復牌後,中超控股股價從5.51元/股下跌至2018年10月17日的2.93元/股,扣除派息因素後,股價幾近腰斬。“如果僅是大環境因素,我可以接受。但公司目前存在如此多人為影響,一定要加強監管,要做‘大手術’。”該投資者表示。

一位自稱從事銀行業工作30餘年的股東代表則提出,在從公告中得知,公司董事長向銀行發送自己將不履職的《告知函》後,他感到震驚。本該股東間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竟然可能導致讓企業面臨被銀行抽貸的局面,“讓廣大中小投資者感到心寒。”

有投資者則表示,當初引入大股東時其實就意在培養新主業,如今出現種種問題,是否意味著公司最開始的決策有誤或引資協商不妥?同時,公司的董監高制度是為了高層互相監督,但黃錦光等僅幾人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是否說明公司內控存在嚴重漏洞?

中超集團贏得投票

此次會議的焦點在於投票結果。

根據2018年10月16日的公告,此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夕,中超集團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行為保全,請求禁止被申請人鑫騰華在仲裁裁決書執行完畢前,行使其所持中超控股2.54億股份的股權權利(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盈餘分配權、股東知情權等股東權利)。隨後,上海仲裁委員會將保全申請書等材料提交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後者做出裁定允許這一申請。

這意味著此次會議鑫騰華將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數據顯示,目前,鑫騰華持股20%(2.54億股),中超集團持股17.23%(2.17億股)。按照中超控股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任免需要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即應當由半數以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同意。

實際上,除了鑫騰華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甚至張慧要求受黃錦光委託在會議現場發言也被主持人拒絕。現場律師表示,由於鑫騰華被行為保全,因此黃錦光方面不能進行闡述,但可以在收到前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申請複議。不過,複議期間不能停止該裁定的執行。對此,黃潤楷和張慧當場進行了反駁。他們認為,鑫騰華在收到相關裁定後的極短時間內,就前來參加臨時股東大會,根本沒有充足的時間申請複議,更不可能獲准取消行為保全。

由於鑫騰華與中超集團持股比例較為接近,中超集團原本想要通過相關議案難度較大。但鑫騰華的投票權遭限制,中超控股由此勝算明顯加大。

根據公司10月17日晚公告的投票結果,審議通過了關於罷免黃錦光董事長的議案,3.39億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股份的96.38%;1272.58萬股反對,佔比3.62%。同時審議通過了罷免董事黃潤明、解聘董秘黃潤楷等議案,贊成票均佔絕對優勢。

對於這一結果,楊飛在現場表示,“即便鑫騰華可以行使投票權,中超集團提交的議案同樣能夠通過。”

鑫騰華提出質疑

對於上述投票結果,黃潤楷會後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此次股東大會罷免董事長及董事並無法律及事實根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非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因此,股東大會無權罷免黃錦光的董事長職務。”

黃潤楷認為,根據鑫騰華與中超集團、楊飛簽署的股份轉讓相關協議,20%的股份交割後,中超集團即已經將其所持公司9%的股份表決權委託給鑫騰華。因此,中超集團、楊飛所持剩餘股份應該按照鑫騰華的指示進行投票。這意味著此次中超集團、楊飛的投票行為無效。

黃潤楷指出,股份轉讓相關協議簽署後,鑫騰華依約向中超集團及時履行了股份轉讓價款支付義務。但在股權交割日後,中超集團實控人楊飛拒絕移交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並通過受命於楊飛的高管非法控制上市公司,排擠鑫騰華派駐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

對於上述指責,楊飛表示,根據鑫騰華及中超集團提供的證據,鑫騰華目前僅付款8億元,未按照股份轉讓相關協議履行第一次股權轉讓款的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同時,由於自己簽署了“業績對賭協議”,按照原有約定,自己和黃錦光有所分工,並沒有所謂的非法控制上市公司之說。楊飛提出,股東之間有矛盾很常見,但可以通過正常途徑來解決,決不能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公司10月17日晚公告,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除《關於解聘董事會秘書黃潤楷先生的議案》無效外,公司此次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會議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智斌認為,如果召集程序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相關表決結果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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