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安、海事聯合打擊整治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等違法行爲

2018-10-18 17:24 | 劉繼波 宋玉良

舟山公安、海事联合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

浙江新聞客戶端通訊員 華志波 攝

近日,舟山市公安局、舟山海事局聯合發佈《關於打擊整治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及使用偽造、變造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等違法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兩部門將聯合打擊各類相關違法行為。

根據《通告》要求,駕駛機動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定性處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未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適任證書超過有效期或被暫扣、吊銷、撤銷的;所駕駛船舶的航區、種類和等級或者所任職務超越所持船員適任證書限定範圍的,包括持漁業船員職務證書駕駛交通運輸船舶(包括遊艇、摩托艇)、持輪機部船員職務證書參與甲板部駕駛等;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船員無證、持有假證或者證書不符的情況下,仍招錄、唆使、安排其駕駛船舶的,按照共同違法行為論處。

舟山公安、海事联合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

浙江新聞客戶端 通訊員 華志波 攝

同時,無證駕駛機動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情節嚴重”情形:多次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的;駕駛的機動船舶未按照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船舶證書的;無證駕駛載有乘客、危險品的機動船舶或者駕駛機動船舶總噸位在五百噸位以上的;在處於或即將處於大風、大霧等不適航的惡劣天氣情況下駕駛的;發生危險或緊急狀況,致使有關機關採取應急救援措施的;發生海上安全事故或造成機動船舶損壞、人員受傷等損害後果的;十二個月內因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受過兩次以上(含兩次)處罰的;酒後無證駕駛的;無證駕駛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航行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此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海事管理機構印章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同時構成其他違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還明確,無證駕駛人員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後,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安排適任船員在船值守,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罰。

《通告》發佈後,公安(邊防)、海事部門將強化各類違法行為認定,統一移送、接收案件標準,切實加大對無證駕駛機動船舶和使用、偽造、變造證書及海事機構印章等違法行為的聯合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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