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22時35分許,一輛未懸掛號牌的兩輪摩托車在省道S221線馬鹿花園省級執法服務站由東向西行駛,民警示意車主靠邊停車接受檢查,車主下車後,民警發現車主面色泛紅,身上帶有酒氣,於是民警對車主進行檢測,測試結果為79.6mg/100m1,已經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要求車主出示本人證件,車主卻反覆推脫,無法出示相關證件。於是民警通過移動警務終端查詢得知該車車主為馬某,發現該男子並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
馬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22條第二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88條第一款第一項、第89條之規定,民警依法對馬某作出罰款1500元的罰款,行政拘留5日,並教育其要時刻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張家川公安交警提醒您: 駕車上路行駛,一定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切莫抱有僥倖心理,更不能圖方便採取不正當的途徑獲得駕駛證。假的真不了,守法行駛才是安全回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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