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深入貫徹落實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實施意見》,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實現“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的目標,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制定了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92條措施,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一、戶籍服務管理
1.進一步放寬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區內農村、牧區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以及舉家進城落戶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落戶。
2.全面放開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等重點人群的落戶城鎮限制,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零門檻”落戶城鎮,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
3.簡化落戶城鎮申請程序,申請登記戶口只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和符合落戶條件的必要證明材料,不再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4.簡化戶口遷移辦理程序,盟市範圍內遷移戶口 “一站辦”,申請人直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辦理落戶。申請手續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辦結,需要調查核實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5.進一步放寬投靠落戶城鎮條件,具有城市市區、建制鎮鎮區戶籍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不受投靠人員年齡、婚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面積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6.暢通落戶通道,完善單位和社區集體戶制度,為企業用工落戶和暫住登記提供便利條件。對於沒有自有房屋或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登記戶口的,在社區居(村)委會、旗縣區人才交流中心設立集體戶,切實解決落戶住址問題。
7. 凡區內戶籍居民購房入住後未辦理產權證的,派出所可憑網籤購房合同為其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8. 辦理落戶時,房屋產權證是未成年人的,如未成年人單獨立戶,可以立為戶主,父母或監護人履行戶主職責。
9.申請落戶的群眾,不能親自到現場辦理落戶的,可以委託戶內成員持雙方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辦理落戶。
10.購買二手房的群眾,只需憑房屋產權證即可辦理戶口遷入落戶手續,原房主可以掛靠現在的房主按非親屬落戶。
11.下放集體戶立戶辦理權限至派出所,實現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屬地派出所就近辦理。
12.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除民族、性別、出生日期變更外,其餘變更事項辦理權限全部下放至派出所辦理,實現一次辦。
13.解決刑滿釋放人員落戶問題,原區內戶籍居民刑滿釋放回原註銷地落戶不具備條件的,由現居住地旗縣區公安(分)局按照人戶一致的原則審核後,派出所辦理落戶登記。
14.解決智障人員落戶問題,對於長期生活在社會救助管理站的精神智障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上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派出所可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並標註存疑標識,按“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人員供養,以後查找到親屬,認領回原籍的,予以註銷戶口。
15.外來人員遷入我區及區內戶籍居民無法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均可將戶口遷入常住地派出所社區集體戶。
16.對於未辦理收養證明的事實收養人員戶口登記工作,利用人像比對排除漂白身份或者DNA鑑定排除拐賣情形後,先行登記戶口並在人口系統做出存疑標識。將其戶口登記在所在社區集體戶中。
二、身份證、居住證辦理
17.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免收工本費,壓縮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限,戶籍地居民身份證辦證時限和區內異地身份證辦證時限由60日(偏遠地區90日)縮減為25日。
18.為企業集體用工、急需用證的高考考生等開設辦理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綠色通道”。集體用工企業,高考、各類職業資格考試考生等急需用證的群眾,可以通過各地公安機關建立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辦理“綠色通道”,享受優先受理、優先上傳信息、優先制證服務,確保及時領取證件;急需用證的,當日制發臨時居民身份證。
19.推廣居民身份證同城就近辦理丟失補領、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可就近選擇任一派出所辦理。
20.推廣居民身份證到期提醒服務,對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和有效期滿仍未辦理換領手續的群眾,發送手機短信提醒,避免群眾因證件逾期造成不便。
21.下放居住證制證權限至旗縣(區)公安(分)局,將居住證的申領時限由30日縮減為5個工作日。
22.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符合辦理條件的,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證號碼後即可直接辦理,不再需要提供戶口簿等其他有效證件,實現即來即辦、現場辦結、立等可取。
23.推動在全區各機場設立臨時身份證明辦理終端,方便群眾補辦臨時身份(乘機)證明,最大限度為群眾節省時間,方便群眾出行。
24.按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為在我區工作、學習、生活,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臺居民辦理居住證。
三、特種行業服務管理
25.將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設立許可辦理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26.企業申請辦理保安服務許可證,不再需要提供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以及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證明。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
27.企業申請辦理保安培訓許可證,不再需要提供申請人、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及師資人員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工作經歷證明。
28.申請辦理旅館業、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企業和群眾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即可獲得審批。企業申請辦理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29.印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辦理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單位入網費、服務費,嚴禁強制換章、壟斷經營。
30.公章刻制執行備案制,公章刻制企業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範圍,公章刻制業樣章檢測審核權限由自治區級公安機關下放至旗縣(市區)級公安機關,公章刻制辦理時限縮減為1個工作日。
31.公章刻製備案不再由用章單位辦理。企業登記辦理營業執照時,由市場監管部門一併採集印章刻制相關信息,推送至共享平臺;印章刻制單位在印章製作完成後按照規定將印模信息、用章單位信息等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用章單位無需到公安機關辦理公章刻製備案。
32.旅館、歌舞、遊藝、棋牌、洗浴、印章、印刷、舊貨、機動車修理、生產性廢舊金屬以及房屋出租等場所、行業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和報送登記信息,報送有關材料並由公安機關在1個工作日內確認後即完成備案。
33.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運輸證,由法定辦理時間改為提前預約,隨到隨辦。
四、出入境服務管理
34.推行“互聯網+可信身份認證平臺”,集互聯網、出入境政務和可信身份證三位一體,通過“實人+實地+實證”三實登記,實現辦理往來港澳臺團隊旅遊簽註、網上預約、網上繳費和雙向速遞等,進一步提高辦證便利性(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35.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開設“蒙漢”雙語服務窗口,為少數民族申請出入境證件提供便利服務。
36.推廣預受理臺受理服務,通過刷讀申請人二代身份證自動生成電子照片並完成填表。
37.開通微信公眾號出入境業務諮詢、網上預約、微信和支付寶繳費、進度查詢和服務監督等功能。
38.為出國(境)申請人免費拍攝證件制證照片及免費複印申請所需材料。
39.對來我區申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將受理審批時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同時對常住我區的外國人,提供簽證到期提醒服務。
40.我區居民在戶籍地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的簽發時限均縮短到7個工作日;同時縮短異地辦證時間,對於跨省異地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審批時限由30日縮短至20日。
41.區內戶籍居民(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除外)持我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的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團隊旅遊簽註的,可在全區12個盟市、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80%旗縣內任一往來港澳臺簽註自助設備辦理往來港澳臺團隊旅遊簽註,實現立等可取。
42.推行異地申請換(補)發出入境證件,內地居民可在我區範圍內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異地申請換(補)發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申請往來港澳臺團隊旅遊簽註。
43.符合條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區內戶籍居民的外省戶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除外),配偶交驗結婚證、子女交驗出生證明、父母提交區內戶籍子女出生出具的書面說明和常規材料,可在該戶籍居民所在地就近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
44.提供自助查詢往來港澳臺簽註剩餘次數,申請人持自治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的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可在自治區內任一往來港澳臺簽註自助辦理設備查詢往來港澳臺簽註剩餘次數。
45.我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外籍人員丟失護照急需補辦簽證出境等應急需要提供即時受理審批便利;為外籍華人提供簽證、居留便利,對來華探望親屬、洽談商務、開展科教文衛交流活動及處理私人事務的外籍華人,可按規定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在當地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要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46.為自助通關旅客提供出入境記錄憑證自助打印服務,使用邊防檢查自助查驗通道出入境的中外旅客,可以在自助查驗通道後方的自助打印機上免費打印最近一次自該口岸出境或入境的記錄憑證。該出入境記錄憑證與邊檢機關加蓋在出入境證件上的中國邊檢驗訖章具有同等效力。
47.推行申請證件一次辦結,確保申請人辦理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在同一接待窗口,一次集中完成制證照片採集、指紋採集、申請材料提交、面見核查、證件繳費等全部申辦手續。
48.實行證件郵遞提醒服務,在申請人證件郵遞發出後,通過申請人預留本人手機號碼,短信提醒證件郵遞信息。
49.提高口岸邊檢通關效率,實現中國公民出入境通關排隊不超過30分鐘,為果蔬等鮮活產品出口和傷病旅客提供快速綠色通關服務。
50.擴大緊急辦證範圍,申請人因奔喪、治療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可以提供加急辦證服務。
51.增加出境提示,增加境外出行安全提示、境外遺失護照等應急處理指引、文明出遊常識、出國出境定居注意事項等宣傳提示。
52.推行“容缺受理”服務,在申請人主要材料齊全、有效、合法,其他條件和部分輔助材料欠缺的情況下,先行為申請人提供證件受理服務,允許申請人後補所需材料。
53.推行延時服務,盟市以上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週六辦證服務,在辦證高峰以及節假日前開展延時、錯峰辦證服務。
五、交通服務管理
54.申請材料四個減免,身份證明免予複印,申請表格免手工填寫,車輛識別代碼免費拓印,相關部門證明憑證實現聯網的逐步免予提交。
55.簡單業務一證即辦,對補換領、審驗駕駛證,補領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等18類車駕管業務,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明一證即辦。原需審核或收回的駕駛證、行駛證,通過內部信息核查,不再要求群眾提交。
56.業務辦理一窗式,推行車駕管業務一窗受理、集成服務,逐步推行繳費支付電子化,服務窗口推廣使用網銀、支付寶、微信等支付方式,做到受理、審核、繳費、發證“一次排隊、一次辦結”。
57.對退役軍人持有新式駕駛證換髮地方駕駛證的,車管所通過內部核查後直接辦理相關業務,不再需要提供部隊查詢函等手續。
58.便利駕駛證區內異地申領,對區內戶籍居民在區內異地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請,無需再提交居住證。
59.對在區內工作、生活的外省人員,在辦理所在盟市居住證後,也可直接在全區範圍內申領小型汽車駕駛證。 60.取消駕校提供學員各科目計時培訓記錄,實現運管部門駕駛人計時培訓系統和交管部門駕駛人考試系統網絡連接,直接從網上審核各科目計時培訓記錄,無需駕校在考試前提供各科目計時培訓記錄,方便學員及時預約考試。
61.車輛登記一站式,推行機動車“通道式”查驗,推行PDA終端查驗車輛,查驗結果信息化傳送,簡化機動車登記程序。
62.服務導辦標準式,交管服務場所全部公示業務辦理標準化流程圖表,形式直觀、易看易懂,提供清晰指引,並提供免費導辦服務。
63.推行跨省異地檢驗,實現除大型客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外,其他汽車實行跨省(區、市)異地檢驗。申請人可以在機動車登記地以外的省(區、市)直接檢驗,申領檢驗合格標誌,無需辦理委託檢驗手續。對6年內免檢車輛,申請人可以跨省異地申領檢驗標誌。
64.推進車檢程序優化,推行網上車檢服務,推動檢驗機構開通互聯網、手機APP、語音電話等“點對點”車檢預約服務,增設預約窗口通道,方便群眾“隨到隨檢”。
65.實行網上申領免檢標誌,無需簽註行駛證,實現網上申請、郵寄送達。
66.簡化車檢服務流程,推行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車管所先遠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後抽查監督檢驗情況,提高檢驗效率,落實檢驗主體責任。
67.推廣“警郵合作”,完善以郵政快遞為載體的車駕管遠程服務模式,實現郵政網點可辦理補、換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駕駛證補換證,六年以內免檢車輛申領檢驗標誌、變更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等業務。
68.旗縣(區)交管大隊車管所可直接辦理機動車臨牌登記、出租車註冊登記、考試業務、機動車異地報廢等38項業務,同時增設服務網點,將業務中心分散到各服務站點,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業務。
69.將機動車駕駛證制證業務下放至旗縣級車管所辦理,各科目考試合格後,由各地車管所進行制證發證。
70.推進委託偏遠農牧區派出所辦理相關車駕管業務,將駕駛人補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補領行駛證及檢驗合格標誌、車輛6年免檢領取合格標誌等車駕管業務,委託至偏遠地區派出所辦理。
71.旗縣級車管所每季度至少赴轄區鄉、鎮、蘇木辦理一次摩托車新車註冊、檢驗及摩托車駕駛證考試、補換證等業務。
72.簡化摩托車(D、E、F證)駕駛人考試流程,駕駛人可從旗縣級車管所直接報名進行考試發證,不必經駕校培訓報名。 73.推進將小型汽車類駕駛人補換證、補領機動車號牌、補領行駛證及五小車輛業務下放到各地交管中隊辦理。
74.在人口密集場所增設辦事辦證網點,積極推動在旗縣級行政審批中心大廳、物流園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增設車管業務網點,方便群眾就近辦事。
75.推動社會機構代辦車駕管業務工作,向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等社會機構委託代辦車駕管業務。將國產小型免檢車輛註冊登記、二手車轉移登記、補換領駕駛證、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委託給上述社會機構,方便群眾就近辦理車駕管業務。
76.在車管所設置自助服務區,推廣使用自助服務終端,提供補換領駕駛證、機動車選號、信息變更、交通違法處理等服務,實現身份認證、受理審核、費用繳納等全過程自助辦理、窗口取件或郵寄送達。
77.積極推行在政務服務大廳、交管大(中)隊、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檢驗機構等地設立自助服務終端,方便群眾就近辦、自助辦。
78.拓展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和“交管12123”手機APP網上服務項目,實行駕駛人考試預約、機動車選號、補換領駕駛證等交管業務網上辦理,實現申請網上受理、信息後臺審核、牌證郵寄送達。
79.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兩個教育”(滿分學習、審驗教育)業務下放旗縣級車管所,推廣“兩個教育”互聯網學習模式,實現滿分學習駕駛人及審驗教育駕駛人自主通過互聯網網絡平臺在線完成理論教育學習。
80.配合與人民法院、保險機構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臺,實現交通事故信息跨部門實時查詢、實時反饋,推動車損事故在線受理、在線定責、在線協商、在線定損、在線理賠。
81.依託“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模式,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行業人民調解組織解決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推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問題。
82.健全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機制,推行“警保聯動”新模式,協調保險機構建立“警保聯動”機制,推動保險公司理賠員共同上路巡查,第一時間發現、到達事故現場,藉助“交管12123”交通事故快處快賠系統,快速處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提升交通事故處理效率。推進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向農村牧區延伸,建設農村事故快處協理員隊伍,協助當事人快速處理農村地區發生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83.推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系統,實現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審批工作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符合救助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
84.推廣“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快速支付項目”,將保險事後補償職能提前到傷者搶救治療之時,讓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全面的治療。
85.協調衛計主管部門及各地旗縣級人民醫院,將駕駛人體檢業務委託給鄉、鎮、蘇木中心衛生院辦理,方便群眾就近辦理體檢業務。
86.開設專門受理通道,集中受理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納稅企業辦理大宗車駕管業務。對擁有30臺以上從事物流運輸、營運車輛的企業,提供預約登門服務,集中辦理機動車牌證及駕駛人審驗、換證、補證等業務。
87.對重點建設項目、運輸大型設備和整車運輸鮮活農畜產品的車輛,在通行時間、行駛線路、指揮疏導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88.加強事故分析研判工作,將事故多發路段通過“兩公佈一提示”等方式及時告知交通參與者,為交通參與者提供安全出行提示。
89.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業務大廳等方式公示各地車管所、考試中心、互聯網辦理中心、檢測線、車管服務站的名稱、地址、諮詢電話、監督電話,方便群眾諮詢辦事。
六、其他公安行政服務管理
90.縮短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辦理審批時限,由法定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縮短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辦理審批時限,由法定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91.推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材料郵寄提交,實現一次見面,一次拿證,辦理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92.推進“互聯網+公安政務服務”工作,建成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大廳,實現治安、出入境、邊防、網安、交管、科信等部門、警種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全程在線”,實現相關行政許可和備案網上申報、諮詢、受理、公開、查詢、辦理等一網通辦服務。
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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