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刷漆匠


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可是說是激發教師隊伍參與教學工作,努力提高自身教學能力,營造良好教學氛圍的重要方法,這種方法在企業及其他性質的到位中已經得到應用,而且也收穫了不小的成功經驗。但這種方法到底是否適合教師隊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還真的很難講。



筆者認真梳理了一下教師的相關法律法規,從其中並未發現在教師隊伍中是否可以實行,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禁止這種考核機制。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教師群體種實行末位淘汰制也尚無不可。只要這種考核方式真的能保持教師隊伍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教育的健康發展,就可以實行。


但這種考核方式到底是否可以公平執行,還真的有待商榷。按照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考核,那如何制定科學公平的考核方案成為關鍵,而且難度也是非常的大,必須要兼顧所有人,要讓所有教師認可方案的公平性。現行的考核方案主要是教學成績,那麼生源又會成為焦點,同時教師從事具體的工作也有不同,如何將對其考核合理化轉化也是難題。因此,考核方案必須兼顧所有教師的利益,但這種方案制定似乎會成為難題,甚至無法制定。

此外,在中國有一種特有的現象,就是人情關係。人情關係往往會成為決定一些事情成敗的關鍵因素。如果在教師隊伍中實行末位淘汰制,會不會在其中形成人託人、人求人的不正之風,最終孳生不和諧的事情。

綜合來講,在教師隊伍中應不應該實行末位淘汰制,必須進行科學合理地論證,在經過實踐的檢驗之後,才能確定其是否真的適合我國教師隊伍的實際。


東愛雨小公


個人認為不合理。依據就是國家機關事業管理條例。

教師評審委員會要解聘教師,要對教師進行審議,依據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理由、法定程序解聘教師。

中國有教師師德一票否決制,沒有末尾淘汰制。所以未位淘汰教師不符合規定,師德一票否決制是可以解聘教師的。

淘汰教師要符合法定的規定條款,以規定書面提前出通知告知教師本人,並明確教師應該享有的法律權利。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教師解除聘任合同,明確不服解聘可在規定時間內可向上一級管理機構提出仲裁,放棄上訴必須依勞動法補償經濟。

教師法制定解聘的幾個條件和不得解聘的幾個條件。教師有以下行為可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4、教師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5、教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利工作的;6、教師在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連續2年被評為不合格。教師公傷殘疾、重大疾病休養期間、女性懷孕生育期間不得解聘。

所以學校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不得任性濫用職權解聘教師。

謝謝。‘


一朵浪花17


首先,對教師進行末尾淘汰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 現在國家大力提倡素質教育,哪裡有末位之說!

2 教書育人,不是製造機器零件,不能末尾淘汰;

3 教學不是工廠,有很多特殊情況。例如一位老教師退休以後,如果班裡的成績不好,這個班就沒人願意接。

其次,看看網友們對此事的看法:

1 教師實行末尾淘汰制,其他單位為何不實行末位淘汰制呢?

2 總會有未位,慢慢淘汰吧,最後只剩一位。

3 以前大家都群策群力,協同作戰,不讓一個同志掉隊,大家都鐵了心地工作。可現在倒好,非得搞出一個什麼末位來,這怎麼能讓人真心實意踏踏實實地工作啊?真正好的管理是管心而不是管人的制度。

4 讓你教個差班,你成績能好嗎,照這種做法,一年一所學校淘汰一名教師,一個縣一年就要淘汰幾十名教師。

5 學生也末尾淘汰制,末尾的取消受教育的資格,自家孩子成績差的家長末尾淘汰制,淘汰的家長取消監護權,孩子不用贍養淘汰了的父母;

結束語:招考數學教師, 數學9分的都能被招聘,已經說明問題了,你們就繼續埋汰老師吧,等連考9分的,都不願當老師,你的孩子就前途光明瞭!


遊戲大咖王


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首先我們要看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教師的退出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各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二、《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

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之處分: 

  •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 ……

以上法律法規中相關條款並未提及,教師職業可以實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種較為極端的管理方法,一般只在非常情況下才會使用。且多用於職務競爭,而不是職業競爭。即便是在職務競爭中使用,也很容易導致嚴重的內耗,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政界中尤其多見。

如果“末位淘汰制”用於職業競爭,是極不人道且相當殘忍的。因為只要有排位,就一定會存在“末位”,哪怕這個“末位”本身已做得十分優秀,也難逃被淘汰的命運。在職業競爭中引入“末位淘汰制”,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人人自危,於是將全部精力用於互相傾壓而不是工作,導致生產力不升反降;二是競爭者之間私下達成約定,所有人刻意將業績做到彼此接近、失去區分度的水平。當然,更多情況下還是能調動參與者之間激烈的競爭,從而極大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但並非所有職業都適用“末位淘汰制”。比如教師這個職業,培養一名教師的週期很長,當一名合格教師,也需要豐富的經驗積累。如果教師僅因教學成績排在末位,便被淘汰出局,失去工作,這對國家來說也是很大的損失。教師的勞動對象是活生生的人,勞動成果不可量化,而且教育教學也是一個連續而漫長的過程,僅以教學成績排位難以客觀準確地評價一位老師的工作,教師走馬燈似的更換,也對學生的學習成長極為不利。

本來教師的工作用“績效”的方式進行評價已經極為不妥,如果還要引入所謂的“末位淘汰制”的話,這對教師個人、學校以及我們的教育來說,絕對是個災難!


毫米


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非常合理,而且有必要。

末位淘汰,是綜合考評,並不是一些人講的考試成績。

1,學生的培養,是德智體美勞的全面發展,也是我國的教育方針。這就需要教師隊伍的素質過硬,不能簡單地只提高主文化課成績,要全面提高。

2,即使單從文化素養來評價教師隊伍,大多數教師也普遍偏下。以北京的高中為例,為什麼好的學校學生基本按點下課,沒有太多的負擔,而一般的學校的學生卻要反反覆覆做題,延長學習時間?!除了智商外,最主要的是一些老師的專業知識模糊,講的不清楚,導致學生似是而非。

3,曾經一些學校拿一些高考題,讓代課老師開卷考試自已所教課程,時間為規定時間的二倍。結果,一半的老師低於70%的總分。

這樣的老師如何能教好學生?!打鐵還要自身硬!

4,教書育人,國之重策。固守鐵飯碗,必然懈怠。唯有淘汰,才能殺一儆百,把南郭先生剔除出教師隊伍。


beijingwanger


合法不合法不知道。但是覺得這樣的制度對教師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甚至有把教師領偏於教學大綱。把教育狹隘化了。也違背教書育人的最初理念的。俗話說——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要想清晰的評價一個人所受的教育是否成功。在短期內如何去判定呢?教一個知識點是否被學生掌握可以用考試的方式來驗證。考試成績的優劣確實可以反應出教學質量的掌握程度。但是它並不是整個教學內容的全部。它只是教育的一個面面。學校除了培養知識難道就沒有其他可以教學的了嗎?那麼你把德育放在了怎樣的教學提綱裡。又佔據了多少比例?這一部分的良莠你又如何用末尾淘汰制來鑑定呢?這樣是不是把教育簡單的理解成了對知識點的掌控度了。以面蓋全。這還是最初教書育人的意義嗎?還是要先育人再育才,爭取德才兼備。舍德取才是愚蠢的。


塵緣242339423


末位淘汰制源於所謂“叢林法則”。有個故事專門說明這種殘酷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然進化論:甲乙兩人在森林裡旅行,遇到一隻熊來了,甲開始跑,乙趕忙從包裡拿出運動鞋換上,乙責問甲,還換什麼鞋子,難道你還想跑過熊嗎?乙回答說:“我跑不過熊,但只要能跑過你就行了”!

末位淘汰制作為一種行業管理機制,人們對它的看法見仁見智,莫衷一是。

從其積極作用來看,有利於激勵職工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避免人浮於事;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推動事業發展;有利於機構精簡,防止扯皮踢球;有利於發現人才,提升管理水平。

從其消極作用來看,首先涉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其次欠缺科學性,造成人才流失;再次缺乏人性化管理,優勝劣汰過於殘忍,管理缺乏人性化、人情味;還有屬於短視行為,只顧眼前利益,沒有長遠眼光。

從以上分析可以顯而易見,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明確規定,最高院的法律解釋也有明確說明,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擁有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權利!








自在人生wub


如果你被領導穿小鞋,故意把熊孩子編成一個班,然後再讓你教這個班的語文數學還帶班主任,這下,班級紀律又亂,事故百出,成績又差,末尾拖後腿,再將你末位淘汰,你就活該倒黴吧!誰叫你得罪的是領導呢?


遠山藍玫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公司或者單位的考核制度,通過設立一個評價體系,按照職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打分,參考最終的成績排名,淘汰最末端的得分者。它的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不斷的提升團隊的質量,為集體帶來更高的效益,但是在實際實行的過程中,也過分的殘酷,忽略了職工的人本特性。


參考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條規,尚未有任何條文規定,企業、單位禁止使用該績效考核辦法,通俗來說,任何一個單位、企業選擇使用什麼樣的方式獎勵、懲罰員工,都是他們的自主權利,但是所有的前提是合乎法律規定,不能傷害員工是基本權利。


企業、單位使用這樣的方式淘汰員工,對於淘汰的員工是如何安置的呢?是分配到其他的崗位,還是直接解聘,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相關的違約金,不得以末位淘汰制作為藉口,拒絕賠付相關的違約金,那麼這樣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所以雖然這項考核措施不算違規,但是對教師實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乎常理規定的。因為教師的工作性質與公司企業不同,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書育人,學生是一個動態的、靈活機動的對象,處於不斷的變化當中,而非是工業品,固態不變的,那麼教師的“末位淘汰”應該怎麼判斷呢?僅僅通過學生的成績,是不合理的,也不科學,也許這個班級基礎薄弱,第一個學期的整體成績位於最後一名,但是第二個學期成為第一名,也不是不可能的。長此以往,最終對教師團隊的傷害應該遠大於團隊建設初衷。


其實,關於教師的考核有很多形式,不同崗位不同對待,這樣在保證教師基本權利的同時,才可以穩定教師情緒,促進團隊的建設。


決勝網


看了這個標題就進來了,覺得有點好笑!末位淘汰如果用在企業管理方面,也許問題不大,也可能會激發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那是有量化標準的!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個人業績進行排名,這也是有據可查的!可老師的名次如何排?是根據老師的政治思想覺悟還是老師的業務水平?是根據老師個人的考試成績還是他所教的班級的考試成績?是拿教師發表的論文數量、學生獲獎的等次和人數?如果一個老師各方面都名列前茅,可對校長有些不對付,你覺得他會被淘汰嗎?企業尚且有人際關係這一關,把這一項加入到老師的評價中是否合理呢?還有很多想不到的地方都有可能影響到教師的排名,你不覺得太複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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