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刷漆匠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可是说是激发教师队伍参与教学工作,努力提高自身教学能力,营造良好教学氛围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在企业及其他性质的到位中已经得到应用,而且也收获了不小的成功经验。但这种方法到底是否适合教师队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真的很难讲。



笔者认真梳理了一下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其中并未发现在教师队伍中是否可以实行,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这种考核机制。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教师群体种实行末位淘汰制也尚无不可。只要这种考核方式真的能保持教师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就可以实行。


但这种考核方式到底是否可以公平执行,还真的有待商榷。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那如何制定科学公平的考核方案成为关键,而且难度也是非常的大,必须要兼顾所有人,要让所有教师认可方案的公平性。现行的考核方案主要是教学成绩,那么生源又会成为焦点,同时教师从事具体的工作也有不同,如何将对其考核合理化转化也是难题。因此,考核方案必须兼顾所有教师的利益,但这种方案制定似乎会成为难题,甚至无法制定。

此外,在中国有一种特有的现象,就是人情关系。人情关系往往会成为决定一些事情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果在教师队伍中实行末位淘汰制,会不会在其中形成人托人、人求人的不正之风,最终孳生不和谐的事情。

综合来讲,在教师队伍中应不应该实行末位淘汰制,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论证,在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真的适合我国教师队伍的实际。


东爱雨小公


个人认为不合理。依据就是国家机关事业管理条例。

教师评审委员会要解聘教师,要对教师进行审议,依据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理由、法定程序解聘教师。

中国有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没有末尾淘汰制。所以未位淘汰教师不符合规定,师德一票否决制是可以解聘教师的。

淘汰教师要符合法定的规定条款,以规定书面提前出通知告知教师本人,并明确教师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教师解除聘任合同,明确不服解聘可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提出仲裁,放弃上诉必须依劳动法补偿经济。

教师法制定解聘的几个条件和不得解聘的几个条件。教师有以下行为可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教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利工作的;6、教师在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教师公伤残疾、重大疾病休养期间、女性怀孕生育期间不得解聘。

所以学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任性滥用职权解聘教师。

谢谢。‘


一朵浪花17


首先,对教师进行末尾淘汰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 现在国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哪里有末位之说!

2 教书育人,不是制造机器零件,不能末尾淘汰;

3 教学不是工厂,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一位老教师退休以后,如果班里的成绩不好,这个班就没人愿意接。

其次,看看网友们对此事的看法:

1 教师实行末尾淘汰制,其他单位为何不实行末位淘汰制呢?

2 总会有未位,慢慢淘汰吧,最后只剩一位。

3 以前大家都群策群力,协同作战,不让一个同志掉队,大家都铁了心地工作。可现在倒好,非得搞出一个什么末位来,这怎么能让人真心实意踏踏实实地工作啊?真正好的管理是管心而不是管人的制度。

4 让你教个差班,你成绩能好吗,照这种做法,一年一所学校淘汰一名教师,一个县一年就要淘汰几十名教师。

5 学生也末尾淘汰制,末尾的取消受教育的资格,自家孩子成绩差的家长末尾淘汰制,淘汰的家长取消监护权,孩子不用赡养淘汰了的父母;

结束语:招考数学教师, 数学9分的都能被招聘,已经说明问题了,你们就继续埋汰老师吧,等连考9分的,都不愿当老师,你的孩子就前途光明了!


游戏大咖王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首先我们要看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各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之处分: 

  •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

以上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并未提及,教师职业可以实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较为极端的管理方法,一般只在非常情况下才会使用。且多用于职务竞争,而不是职业竞争。即便是在职务竞争中使用,也很容易导致严重的内耗,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政界中尤其多见。

如果“末位淘汰制”用于职业竞争,是极不人道且相当残忍的。因为只要有排位,就一定会存在“末位”,哪怕这个“末位”本身已做得十分优秀,也难逃被淘汰的命运。在职业竞争中引入“末位淘汰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人自危,于是将全部精力用于互相倾压而不是工作,导致生产力不升反降;二是竞争者之间私下达成约定,所有人刻意将业绩做到彼此接近、失去区分度的水平。当然,更多情况下还是能调动参与者之间激烈的竞争,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并非所有职业都适用“末位淘汰制”。比如教师这个职业,培养一名教师的周期很长,当一名合格教师,也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如果教师仅因教学成绩排在末位,便被淘汰出局,失去工作,这对国家来说也是很大的损失。教师的劳动对象是活生生的人,劳动成果不可量化,而且教育教学也是一个连续而漫长的过程,仅以教学成绩排位难以客观准确地评价一位老师的工作,教师走马灯似的更换,也对学生的学习成长极为不利。

本来教师的工作用“绩效”的方式进行评价已经极为不妥,如果还要引入所谓的“末位淘汰制”的话,这对教师个人、学校以及我们的教育来说,绝对是个灾难!


毫米


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非常合理,而且有必要。

末位淘汰,是综合考评,并不是一些人讲的考试成绩。

1,学生的培养,是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也是我国的教育方针。这就需要教师队伍的素质过硬,不能简单地只提高主文化课成绩,要全面提高。

2,即使单从文化素养来评价教师队伍,大多数教师也普遍偏下。以北京的高中为例,为什么好的学校学生基本按点下课,没有太多的负担,而一般的学校的学生却要反反复复做题,延长学习时间?!除了智商外,最主要的是一些老师的专业知识模糊,讲的不清楚,导致学生似是而非。

3,曾经一些学校拿一些高考题,让代课老师开卷考试自已所教课程,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二倍。结果,一半的老师低于70%的总分。

这样的老师如何能教好学生?!打铁还要自身硬!

4,教书育人,国之重策。固守铁饭碗,必然懈怠。唯有淘汰,才能杀一儆百,把南郭先生剔除出教师队伍。


beijingwanger


合法不合法不知道。但是觉得这样的制度对教师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甚至有把教师领偏于教学大纲。把教育狭隘化了。也违背教书育人的最初理念的。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想清晰的评价一个人所受的教育是否成功。在短期内如何去判定呢?教一个知识点是否被学生掌握可以用考试的方式来验证。考试成绩的优劣确实可以反应出教学质量的掌握程度。但是它并不是整个教学内容的全部。它只是教育的一个面面。学校除了培养知识难道就没有其他可以教学的了吗?那么你把德育放在了怎样的教学提纲里。又占据了多少比例?这一部分的良莠你又如何用末尾淘汰制来鉴定呢?这样是不是把教育简单的理解成了对知识点的掌控度了。以面盖全。这还是最初教书育人的意义吗?还是要先育人再育才,争取德才兼备。舍德取才是愚蠢的。


尘缘242339423


末位淘汰制源于所谓“丛林法则”。有个故事专门说明这种残酷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论:甲乙两人在森林里旅行,遇到一只熊来了,甲开始跑,乙赶忙从包里拿出运动鞋换上,乙责问甲,还换什么鞋子,难道你还想跑过熊吗?乙回答说:“我跑不过熊,但只要能跑过你就行了”!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行业管理机制,人们对它的看法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从其积极作用来看,有利于激励职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人浮于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发展;有利于机构精简,防止扯皮踢球;有利于发现人才,提升管理水平。

从其消极作用来看,首先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其次欠缺科学性,造成人才流失;再次缺乏人性化管理,优胜劣汰过于残忍,管理缺乏人性化、人情味;还有属于短视行为,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眼光。

从以上分析可以显而易见,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也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拥有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自在人生wub


如果你被领导穿小鞋,故意把熊孩子编成一个班,然后再让你教这个班的语文数学还带班主任,这下,班级纪律又乱,事故百出,成绩又差,末尾拖后腿,再将你末位淘汰,你就活该倒霉吧!谁叫你得罪的是领导呢?


远山蓝玫


“末位淘汰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公司或者单位的考核制度,通过设立一个评价体系,按照职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参考最终的成绩排名,淘汰最末端的得分者。它的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不断的提升团队的质量,为集体带来更高的效益,但是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也过分的残酷,忽略了职工的人本特性。


参考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条规,尚未有任何条文规定,企业、单位禁止使用该绩效考核办法,通俗来说,任何一个单位、企业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方式奖励、惩罚员工,都是他们的自主权利,但是所有的前提是合乎法律规定,不能伤害员工是基本权利。


企业、单位使用这样的方式淘汰员工,对于淘汰的员工是如何安置的呢?是分配到其他的岗位,还是直接解聘,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相关的违约金,不得以末位淘汰制作为借口,拒绝赔付相关的违约金,那么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所以虽然这项考核措施不算违规,但是对教师实行“末位淘汰制”是不合乎常理规定的。因为教师的工作性质与公司企业不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学生是一个动态的、灵活机动的对象,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而非是工业品,固态不变的,那么教师的“末位淘汰”应该怎么判断呢?仅仅通过学生的成绩,是不合理的,也不科学,也许这个班级基础薄弱,第一个学期的整体成绩位于最后一名,但是第二个学期成为第一名,也不是不可能的。长此以往,最终对教师团队的伤害应该远大于团队建设初衷。


其实,关于教师的考核有很多形式,不同岗位不同对待,这样在保证教师基本权利的同时,才可以稳定教师情绪,促进团队的建设。


决胜网


看了这个标题就进来了,觉得有点好笑!末位淘汰如果用在企业管理方面,也许问题不大,也可能会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那是有量化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个人业绩进行排名,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可老师的名次如何排?是根据老师的政治思想觉悟还是老师的业务水平?是根据老师个人的考试成绩还是他所教的班级的考试成绩?是拿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学生获奖的等次和人数?如果一个老师各方面都名列前茅,可对校长有些不对付,你觉得他会被淘汰吗?企业尚且有人际关系这一关,把这一项加入到老师的评价中是否合理呢?还有很多想不到的地方都有可能影响到教师的排名,你不觉得太复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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