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城给消费者的积分现金返利应该如何处理?

小编看见我们学习群里有人在咨询网上商城给消费者的积分现金返利应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来看看老师是如何解答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网上商城给消费者的积分现金返利应该如何处理?

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

网上商城给消费者的积分现金返利应该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

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

某商品销售价为11700元,商场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34元使用。商场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0000/(10000+200元)=9803.92

递延收益10000×200/(10000+200)=196.0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兑换积分

借:递延收益 196.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6.08

积分作废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网上商城给消费者的积分现金返利应该如何处理?

当积分兑换具有非指定性时候,如商户授予客户积分时,要将积分所折算的等额货币金额划转至交易平台的积分账户 (即支付积分),由交易平台向客户发放积分。当客户用积分兑换商品时,向商户支付扣除积分所抵价款后的货款,积分对等金额则由交易平台支付(即消费积分)。该类积分的公允价值虽可以明确计量,但因其兑换的非指定性,授予者无法根据自身的经验数据对积分的兑换状况作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无法确定未来递延收益的转销额,且积分实质上通过交易平台积分账户进行交易,故递延收益法不适合该类积分的会计

此类积分应理解为线上交易平台销售费用的一部分,商户应当在“应收账款”下设“积分”二级明细科目,并设三级明细科目“××交易平台”,收取货款时,积分所折算价款划转到交易平台“积分”账户,并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于客户的积分抵付业务,应当在“积分”下设“客户”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例1:某天猫商户所售热水器价格为1 999元,赠送199积分(折合1.99元)。客户支付货款时,使用1 000个积分(折合10元)。该交易的会计核算如下:

(1)商户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1 997.01

 ——积分——交易平台 1.9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99

(2)商户收款时,积分所折算价款直接转入天猫平台积分账户:

借: 银行存款 1 987.01

应收账款——积分——客户 10

销售费用 1.99

贷:应收账款——客户 1 997.01

——积分——交易平台 1.99

(3)交易平台将客户所用积分折算价款后划入商户账户: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积分——客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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