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中,哪些房屋不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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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房屋的要对被征收人给与公平补偿,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房屋须是合法的房屋,具体如下。

一、违规新建、抢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当确定征收范围后,擅自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改变用途或者实施新建等行为的,对该部分房屋是不予补偿的;此外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与土地补偿等补偿费用,但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建的认定与补偿问题

建设房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在非建设用地建设房屋,且建设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因此,有些房屋在建设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范和建设规范,在遇到拆迁时,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压低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在此,要区分情况,如果确实是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认定,也确实是违法建筑,则获取补偿的可能性较低,且往往会受到行政拆除或者责令罚款等不同方式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由于历史原因,缺乏相关证件、手续,但持续合法居住使用,则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违建,而是应当由征收部门履行调查登记义务,进行合理认定,并给予公平补偿。

最后提示,在征收拆迁来临时,一方面不要盲目跟风,投机取巧实施违法抢建等,以防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对于合理的权益和要求也不要轻易放弃,应当积极维护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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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房屋有所人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无论是城市中的房屋还是农村住宅。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情况,房屋征收补偿也是一样,应当引起广大被拆迁人注意。

那么这个特殊情况是什么呢?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中得不到补偿的都是什么情况呢?首先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房屋都不合法,所以不在补偿之列。想得到更多补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俗话说“建在沙丘之上的建筑迟早是要倒塌的”。比如有的人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即将要被征收,为了能得到更多的补偿款,对自己的房屋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以期达到多拿补偿款的目的。这样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多建出来的房屋或者改建后超出的面积是不予补偿的。所以切记不要这样摊小便宜到时候吃大亏。还有在农村,相关部门告知农户征收耕地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然,应得的补偿我们也不能轻易的放弃,比如给予补偿的标准过低,这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首先要积极的与征收人协商谈判,最好是能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以期达到双方都满意,这是最理想的状态。实在不行还有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感觉自己很难应付,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一句话,不该要的不要,是我的也必须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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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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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收拆迁期间,超建、扩建、改建的房屋都不会给与补偿。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条规定的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当然,上述规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而

在集体土地上,最高司法解释有规定,在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大都是城中村、棚户区这一类的),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进行。也就是也依据《条例》的规定。

除了这部分的规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东西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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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首先应确定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因房屋拆迁情形比较复杂,仅通过法条不足以判定是否应否补偿,针对具体事宜最好请专业人士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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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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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征收中哪些房屋得不到补偿的问题:具体情况并非清楚:作为已知道需要征收的地界中新建或者扩到建的房屋得不到补偿;房产权证手续不全的房屋,得不到补偿;未解决争议之前的房屋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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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是私自扩建的房屋面积,沒有径规划,土地,房产部门承应的私建和扩建房屋,都不会在拆迁时得到补尝,和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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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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