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一村民出賣村宅多年後反悔,是否可要回房屋?

ataman


能不能要回需要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因為我國農村土地的特殊性(集體所有制),所以購買農村土地房屋的買方必須是該村集體村民,否則買賣合同無效。這樣就可以以買賣合同無效要回房屋了。

但是就算是買賣合同無效,你想要回房屋也要賠償購房者這些補償:

1、房屋翻建、擴建費用

因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一般出現在十幾年前,當時買房的主要需求就是家庭居住,所以購房之後進行翻建和擴建的比例非常高。房屋有翻建和擴建,賠償的數額肯定與沒有翻建是不同的。翻建、擴建甚至裝修的成本是賠償金計算中重點計算的一項。

2、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重置成新價簡單說就是地上房屋的錢,該項補償在拆遷中是一項重要的補償項目,在此類案件中亦是一項可以參照的賠償項目。一般如果翻建了,該項賠償會全部歸購房人。

3、土地區位補償價

區位補償價簡單說就是土地的錢,是指國家將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給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款。過去十幾年,區位補償價和房價一樣是一個不斷走高的過程,該項補償亦是考慮到購房人購房機會成本的損失進行的一項補償。一般會根據買賣雙方基於合同無效的過錯進行比例計算。

如果宅基地正在面臨拆遷,那麼大部分的拆遷補償也要歸於購房者。所以就算是合同無效,契約精神還是要有的,就算要回了房子,你也很難能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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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每個人都是公平的,只要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不能隨便更改。

多年後再後悔真的沒有可能了,即便是當時簽完房屋購買合同後悔也是不可以的。大家生活在法律條例完善的國家,就要按照規則辦事情。


房屋買賣合同

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

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但要分清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即便現在宅基地很值錢,但當初已經選擇賣掉,簽署了合約,就要按規定辦事情。

正如我們都要往前看,失去的收不回。所以也不要去豔羨買主,接受現實比自怨自艾要好的多。

不論怎麼樣,都祝好!祝早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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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了經過協商可以買回來。要回來?啥意思?我在山東老家的祖屋,當年只賣了不到200元,我很後悔,我滿地打滾想要回來。我外婆位於大連開發區的房子,當年賣了400元,我也後悔了,我磕頭作揖的想要回來。不,我不要了,我買回來,我給現房主原價的一千倍,一萬倍,也要人家肯賣。不是嗎?這就是在萬惡的舊社會也是不可能的,更何況在法治健全的今天。朋友,別開玩笑了,算了吧。


我不像壞小孩


這要看合同上寫的買家是誰。

如果合同上的購買人和房主非同村的,一告就贏,因為他沒有資格買,啥合同也無效!對不起,我把你當時花的錢退給你,再給你點利息,你搬走就好——這種事在城中村拆遷還建小區裡很常見!

如果合同上的購買人和房主是同村的,那這房子是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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