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一方拿刀,另一方沒拿刀,沒拿刀的把拿刀的打死了,算正當防衛嗎?有何法律依據?

事在人為200362832


打架拿刀和持刀故意傷害是兩個概念,打架鬥毆和故意傷害也是兩個概念。

犯罪形成必須遵循四要素:犯罪主體(誰侵犯)、犯罪客體(誰被侵犯)、犯罪主觀(故意/過失)、犯罪客觀(客觀原因及事實經過)

主體與客體比如甲方與乙方。雙方是陌生人還是相互認識,雙方是否存在矛盾。主觀是指主觀故意還是因失誤造成客體的被侵害,犯罪客觀即其作案動機與目的。

第一種甲方雙方不認識,因口角引發衝突,甲方隨手在周圍肉鋪拿起肉販的刀具將乙方砍傷。

第二種甲方乙方認識且存在積怨,甲方主動找到乙方發生矛盾,甲方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刀具將乙方砍傷。

第三種,甲方持刀砍向乙方,乙方也拿刀砍向甲方。

如上有三個特性,第一是認識與不認識,第二是有無積怨矛盾,第三是隨手撿拾兇器還是事先準備好的刀具,其主觀是否故意或者其作案動機與目的,最重要的一點受害人造成傷情是輕微傷還是輕傷以上。

再舉例一:甲乙雙方打架鬥毆,甲方不足以招架乙方,甲方便拿刀嚇唬乙方,並未使用刀具傷害乙方,其主觀是為了嚇唬乙方。

二:甲乙雙方打架鬥毆,甲方拿刀拍打乙方,未造成明顯傷情,其主觀並不是為了故意傷害乙方致其傷害。

對於正當防衛法律允許的界定必須是刑事案件,當受害人遭受行兇、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投毒、放火等嚴重危害受害人安全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嚴重誤區:打架鬥毆過程中,被打一方還手並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互毆。

目前法律對於打架鬥毆,甲方毆打乙方,乙方還手這種情況屬於互毆。

二十年前的法律曾規定過,先動手一方負全部責任,後還手一方不負責。

幾十年前的法律曾規定兩人打架,誰先動手誰負全部責任,後動手一方不承擔責任,但事實上許多案件都是先動手一方被後動手一方毆打致殘致死。還有就是挑釁採取激將法的形式逼迫對方先出手,待對方先出手後,以對方先動手的藉口使用兇器下死手傷害對方。所以法律修改了,目前的法律針對打架鬥毆,不分動手順序,後還手的一方屬於互毆,同樣承擔責任,雙方按照傷情來判定主次責任,假設甲先動手打乙,但乙傷的輕,乙後還手打甲,但甲傷的重,那麼就後還手的乙方承擔多半責任。

按照以前的法律如果先動手的承擔全部責任,後動手的不承擔責任,這類案件取證困難,在幾十年前沒有視頻監控,打架現場無目擊證人那麼只有打架二人知道整個過程,如果只追究先動手的,那麼造成了無法取證,因為誰都知道先動手負全責,那麼誰也不會承認自己先動手,自己承認先動手就意味著自己把自己挖坑埋了,這也是修改成雙方動手雙方均承擔責任的一個理由。

案例:甲方長期受乙方欺凌,但乙方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甲方忍無可忍將乙方毆打一頓,乙方按照先動手全責、後動手不負責的原則還手將甲方打死,那麼結果就是乙方打死甲方白打。

所以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分動手先後,二人動手均承擔責任,根據傷情判定主次責任。

我想肯定有網友會反駁我,某些網友會說別人打我,我還手就是防衛,我只想說自己可以百度或者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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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罪推定原則:

沒拿刀的把拿刀的打死了,不屬正當防衛,故意殺害1人證據確鑿。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偵推理:

不會武功的人遇到拿刀的人時,從保護自身安全需要,一般選擇後退保持安全距離。

有武功的人遇到拿刀的人時,條件反射激發搏擊慾望,會空手入白刃將拿刀的擒拿制服。

但其卻趁機把拿刀的人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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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打架屬於治安案件,拿刀就屬於刑事案件了,你一拿刀就屬於對對方有生命危險,如果用刀攻擊對方,對方還擊就是正當防衛同樣不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拿刀就是治安案件雙方對對方都沒有造成生命危險,不屬於正當防衛,鬥毆雙方都要有責任,當一方拿刀一方沒拿時雙方實力發生傾斜,一方有致命武器,另一方沒有,有的攻擊沒有的,沒有的反擊就是正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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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打架,沒拿刀的把拿刀的人打死了。既然是打架,就不算正當防衛。正常防衛具備的條件是:一開始就不願與人過招,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一直躲避、退讓……。而對方不依不饒,步步逼進,並以刀相見。在這種條件下,再不還手自已的生命就會喪送。因此,出招將對方打死,這叫正當防衛。雙方從爭執,到支體碰撞,發展到大打出手。一方撥出刀相拼,被對方打死。這種情況就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一開始雙方就在械鬥,拿刀與沒拿刀的,雙方都處於進攻狀態。那麼,沒拿刀的把拿刀的打死,就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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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雙方打架屬於鬥毆,一方拿不拿刀和鬥毆雙方武力裝備公平不公平沒有關係,輕傷以下屬於被害人承諾,不對故意傷害做刑事處理,而是對兩人做其他處理。當一方受到重傷以上傷害,或者死亡,才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傷害致死,故意殺人等處理,但是不能認定正當防衛。打架鬥毆認定正當防衛的情形只有當一方明確表示放棄鬥毆,另一方不停止的情形,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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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與沒拿刀只是一個必要條件,並不能完全證明沒拿刀的正確。如果拿刀的拿刀砍你沒拿刀的對你生命構成威脅時才是構成你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主要條件。


用戶1162440366759


所謂打架是指雙方的主觀故意導致的肢體衝突行為,所以雙方都已經犯法了,怎麼可能是正當防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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