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四位村民因訴求未被滿足竟然撕毀國旗

   近日,貴州省龍里縣檢察院分別對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唐某某四人侮辱國旗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宣判,此案也是該院辦理的首例侮辱國旗案。

   據悉,2018年2月6日18時許,貴州省龍里縣灣灘河鎮魚洞村村民因個人訴求得不到滿足,於是前往魚洞村村委會鬧事。當時被告人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唐某某四人爬上魚洞村村委會辦公室二樓,唐某某將國旗旗杆拉向自己,與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一起將國旗從旗杆上扯下後撕爛,扔到村委會院壩內。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四名被告均構成侮辱國旗罪,一審分別判處楊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唐某某因主動自首,交代犯罪事實,著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尊嚴,神聖而又不容侵犯,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心存敬畏,尊重和愛護國旗。對於損害或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的犯罪行為,我們堅決零容忍,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嚴懲,絕不姑息”檢察官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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