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緝拿「女小偷」 應否擔責

“人肉搜索”緝拿“女小偷” 應否擔責

文_田野 叢林

在門店前做促銷活動時,放在促銷臺上的手機被盜,店家懷疑監控視頻中經過促銷臺旁的一位年輕女子偷了手機,便將視頻截圖後作技術處理,並附上文字說明,編輯成帖子上傳到網上,發佈網絡 “通緝令”。帖子迅速在網絡上傳播發酵,圖片雖然經過技術處理,但女子的親朋好友從帖子中認出了女子,並對其產生了誤解。女子冤屈之下,以發帖者無端猜疑,併發起“人肉搜索”,損害了其名譽等為由,將發帖者送上了法庭。那麼,發佈網絡“通緝令” “人肉搜索”緝拿“女小偷”應否擔責?2018年4月18日,我國西北某市的兩級法院經過審理後,對此給出了答案。

手機被盜? 發佈網絡“通緝令”

單莉、郭海陽,在我國西北一個縣城合夥經營著一家名為乖乖囡的母嬰店(以下簡稱乖囡店)。因誠信經營,生意一直不錯。為了回饋顧客,單莉、郭海陽常在店門前搞一些促銷活動。單莉、郭海陽還建立了一個乖乖囡微信客戶群,便於及時互動購銷信息。

2017年4月29日,單莉、郭海陽在其門面店前又開展促銷活動。馮雅麗的表妹徐靜是乖囡店的會員。從徐靜處得知這一消息後,馮雅麗當天忙完手中的工作,於下午4點多鐘騎著摩托車趕到了乖囡店。當時,現場顧客很多,馮雅麗在人群中挑選了幾樣東西后,便繞過促銷臺,到收銀臺付款後回家了。

當天下午6時左右,促銷活動接近尾聲,單莉突然想起自己的手機還放在促銷臺上,一找卻發現不見了。單莉立即用同事手機撥打,一開始無人接聽,打了十幾次後手機竟然關機。單莉想,手機一定是被人偷走了。她調出當天下午的戶外監控視頻,發現當天繞過促銷臺的顧客雖然很多,但有一年輕女子在促銷臺附近逗留時間較長,而且該女子的動作、神態都很可疑,便斷定就是這名女子偷走了手機。

手機價值近三千元,而且存儲著所有顧客和批發商的電話。單莉想,無論如何也要把偷手機的人找到。她想到了 “人肉搜索”。

單莉決定先禮後兵,她先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了一則純文字的尋物啟事,內容平和,希望拿手機的人能儘快將所拿手機送回。當天晚上10點多鐘,郭海陽來到店內,單莉便將監控視頻顯示的內容及上網發佈尋物啟事的想法告訴了郭海陽。郭海陽覺得這個方法可行,也在其朋友圈發佈了內容相似的尋物啟事。

第二天早上6點半到9點半之間,郭海陽又親自或委託朋友在多個微信朋友圈發佈了尋物啟事,並在乖乖囡微信群討論此事。在此啟事中還發出了最後的通牒,明確告知在2017年4月30日下午2點之前若手機不能送還,將同時進行報案和視頻截圖公開發布。

可是,尋物啟事發出去30多個小時,卻沒有任何消息。單莉和郭海陽都十分焦急,覺得隨著時間的推移,找回的希望將越來越渺茫。郭海陽遂於5月1日上午在自己朋友圈發佈了一組監控視頻截圖共16張被拼成一張並配備了文字說明,圖片上年輕女子的面部已遮擋。同時,單莉也在其朋友圈發佈了尋物啟事配3張監控視頻截圖和16張監控視頻拼圖配文字,圖片也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郭海陽還通過發紅包的方式,鼓勵網友幫忙轉發。

到了下午,還是沒有任何消息,單莉和郭海陽更急了,經過商議,單莉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到單莉店中調取了監控視頻。

5月2日上午,根據單莉指認的懷疑對象,經過技術部門的研判,公安機關只是確認了視頻中的年輕女子為馮雅麗,但馮雅麗是否為盜竊嫌疑人,僅從視頻中無法確認。為了查明事實,公安機關隨即將馮雅麗傳喚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馮雅麗一頭霧水。經公安機關的詢問,並觀看了公安機關播放的視頻,馮雅麗才知道自己被店主指認偷拿了手機。她當即表示根本沒有見過店主手機。

經過3個多小時的詢問,結合其他現有證據,不能確認馮雅麗就是盜竊手機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對單莉報案指認馮雅麗涉嫌盜竊案不予立案,同時指令單莉和郭海陽立即刪除上傳網絡的尋物啟事及相關照片。單莉和郭海陽雖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隨後將在外部信息平臺上發佈的尋物啟事和監控視頻拼圖均予以刪除,並督促轉發尋物啟事的各個信息平臺也予以刪除,但他們心裡依然不服,認定馮雅麗就是盜竊手機的小偷,在公安機關對他們發出刪除網絡信息指令後,他們在乖乖囡微信群仍然討論說“小偷抓住了”。

網上“扒皮” 過猶不及惹禍端

就在馮雅麗被公安機關傳喚期間,她還不知道單莉和郭海陽發佈的信息及照片已經在網上飛速擴散傳播,持續發酵蔓延。馮雅麗剛走出派出所大門,就接到了表妹徐靜的電話:“你電話怎麼關機了?你趕快上網看看,乖乖囡的老闆上網發帖說手機被人偷了,還上傳了很多照片,雖然照片做了處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顯示的人就是你,究竟是怎麼回事啊?”

“照片的女子確實是我,但我真的沒有偷手機。”見馮雅麗在電話中,抽泣著為自己辯解,徐靜勸慰道:“我相信你肯定沒有偷手機,問題是隻要認識你的人就能認出照片中的人是你。現在我周圍認識你的人都在議論你,怎麼向別人解釋?”剛掛斷表妹電話,馮雅麗又陸續接到了幾個朋友和家人的電話。馮雅麗感覺自己縱使有一千張嘴也說不清了。

家人打馮雅麗手機,始終沒人接聽,便沿途尋找,終於在距離派出所不遠處的馬路邊上找到了哭泣的馮雅麗。回到家中,馮雅麗將自己鎖在房間裡,不吃不喝。家人忿忿不平,去向單莉和郭海陽討要說法。可是,單莉和郭海陽還是一口咬定馮雅麗偷了手機,對馮雅麗家人的要求斷然予以拒絕。

買了幾件衣服,就莫名被指認為小偷,讓不少朋友產生了誤解,給自己的工作、生活帶來極大影響。馮雅麗在家人的開導下,決定通過法律的途徑討一個公道。2017年5月4日,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馮雅麗來到當地縣人民法院,起訴單莉及郭海陽,請求法院判令單莉及郭海陽停止在各大信息平臺發佈有關自己的照片、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請求判令單莉及郭海陽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在法庭上,單莉說,因自己手機裡有約2000多個客戶的相關資料以及供貨商的資料,這些資料對於她的生意很重要。手機丟失後她很著急,希望通過網絡儘快找回。視頻截圖上的文字是郭海陽配上去的,也是郭海陽第一次發出去的。

郭海陽辯稱,其發佈的小面積視頻截圖,為真實影像截圖,不存在人為加工和技術處理等捏造和虛假行為,此視頻屬真實性事實。丟失手機也屬事實,目前也正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全力偵破中。派出所民警傳喚馮雅麗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問話,實屬公安部門辦案所需,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洩密行為。事情發生後,馮雅麗的家人及馮雅麗本人不配合調查,多次在公共場合鬧事,才造成馮雅麗的真實信息洩露,造成名譽損害的恰恰是馮雅麗的家庭族人和馮雅麗自己。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單莉的手機丟失後,單莉和郭海陽在各自的朋友圈發佈尋物啟事,該尋物啟事被多家微信平臺予以轉發,郭海陽以發紅包的形式鼓勵轉發,隨後郭海陽不僅在其乖乖囡微信群公開了馮雅麗的背影監控圖片,而且將經過拼接並備註了文字說明的16張監控圖片公開發布在自己的朋友圈長達20多個小時。單莉同樣在自己的朋友圈也發佈瞭如上信息,同時在乖乖囡微信群裡對手機被盜一事進行討論,認定監控圖片顯示的人就是盜竊手機的人。16張監控圖片中每一張均有馮雅麗,其中12張顯示了馮雅麗的全身形體,馮雅麗結賬及騎摩托車走的6張監控圖片均為近距離拍攝,其中的5張顯示了馮雅麗的正面面孔,辨識度較高,也確實被馮雅麗的親戚、朋友、同學辨認為是馮雅麗。雖然單莉和郭海陽在拼圖中未提及小偷、盜竊等詞語,但是該拼圖實質描述了手機被盜的過程,且兩次提到馮雅麗“拿”手機往包裡裝。依據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圖中的人就是被認定盜竊手機的人,而現在社會中幾乎人人都有手機,單莉和郭海陽在其朋友圈發佈的監控拼圖時間長達20多個小時,對於該信息的瀏覽量和轉發量均不可估量,而該信息的辨識度又非常高,也確實被部分認識馮雅麗的親戚、朋友和同學看到,對於馮雅麗的名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損害,以上負面信息的傳播必然導致馮雅麗的名譽受損。

郭海陽、單莉在丟失手機之後第一時間不是尋求法律保護,而是在未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故意將顯示有馮雅麗的監控拼圖公開發布在朋友圈長達20多個小時,自始至終不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該違法行為確實對馮雅麗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單莉和郭海陽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郭海陽、單莉已刪除相關信息,馮雅麗亦放棄了停止侵害的訴求,故對馮雅麗的其餘訴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單莉和郭海陽已經刪除了相關信息,盡力減小已經對馮雅麗的損害,對於馮雅麗訴求的精神損失,法院酌情認定為12000元。

2017年10月11日,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郭海陽、單莉在當地廣播電視臺以書面形式向馮雅麗賠禮道歉,並判決郭海陽、單莉賠償馮雅麗精神撫慰金12000元。

一審判決後,郭海陽、單莉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郭海陽、單莉訴稱,一、其沒有實施侵犯馮雅麗名譽權的行為,不應當賠償馮雅麗任何名譽權損失費。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馮雅麗12000元精神撫慰金無事實依據。二、馮雅麗所謂的精神壓力,來自於其近親屬。三、原審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撤銷原判決。本案涉嫌盜竊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本案應當中止審理。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實際上就是通過其他人來搜索自己搜不到的東西。

人肉搜索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為它與百度、Google等利用機器搜索技術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先是一人提問,然後八方回應,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並把這些細節曝光。

“人肉搜索”由於海量網友的參與,在搜尋和提供信息、線索方面,具有難以估量的巨大威力,會讓被“人肉”者無所遁形。對參與者來說,挖掘信息當福爾摩斯和集體窺私的過程很刺激,一旦理性喪失,被“人肉”的當事人各類隱私信息常被無情曝光於公眾面前,甚至殃及家人、朋友。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人肉搜索”為數以億計的網友所熱衷。但人們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人肉搜索”就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將涉嫌違法、違紀或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以及相關信息公佈在網上,通過網絡對社會生活進行有力的道德規範、輿論監督,如果行使得當,有利於社會進步,也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從最牛房產局長“周久耕”,到微笑局長“楊達才”,再到網絡炫富“郭美美”,就是積極一面的體現;另一方面,不分緣由,不加甄別,不辨真偽,濫洩他人信息,極易侵犯個人的隱私權,甚至還容易引起網絡暴力的蔓延,常常成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利器。如廣東一名18歲少女被疑偷竊,不堪忍受“人肉搜索”而投河自盡,釀成了不該發生的悲劇。

“人肉搜索”的濫觴,始於2006年“虐貓女”事件。如今,隨著“人肉搜索”在數以億計的中國網民中飛速發展,已十分嚴重。婚姻不忠、虐待動物、家庭暴力,甚至發表文章都會遭到“人肉搜索”,嚴重侵害了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甚至引發當事人自殘、自殺等悲劇,必須對之建規立矩。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對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範圍作了較明確的界定,從法律層面上對互聯網時代出現的“人肉搜索”行為進行了約束,也對合法公佈個人信息作了規範。

該解釋的出臺,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對公民個人隱私和權益造成侵害。但是,也有人擔心,該解釋的出臺,會不會妨礙公民通過網絡搜索和曝光來實現權力監督、反腐倡廉的訴求。對此,有關專家指出,該解釋在明確禁止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時,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公開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和其他已合法公開或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當然,在利用網絡行使監督權時,“人肉搜索”發起者與參與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行使注意義務與謹慎義務,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因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隱私信息也發佈出來。司法解釋在“例外規定”中特別強調了“必要範圍”原則,這一點尤其重要。“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範圍,相當於用非法的方法實現一種被假定的善,其結果也一定是惡。

回到本案,郭海陽、單莉雖然抗辯其發帖是為了讓嫌疑人主動退還手機,沒有侵犯馮雅麗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但在無證據證明馮雅麗存在盜竊手機事實的情況下,上傳具有高辨別度的監控視頻截圖,以發起“人肉搜索”的方式緝拿“女小偷”,侵犯了馮雅麗的名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店名作了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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