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裝修隊工人發生事故,業主和包工頭誰擔責?

北京房地產市場火熱,有很多業主出於成本的考慮,往往會請個人裝修隊予以裝修。如果一旦個人裝修隊的工人發生事故後,業主是否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裝修工人死亡其家屬起訴包工頭及業主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包工頭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34餘萬元。

原告孫先生訴稱,受害人受僱於包工頭張先生,對位於海淀區某小區劉先生所有的房屋進行裝修,在閣樓貼瓷磚時受害人不慎從梯子上掉下當場死亡。原告認為,僱主應當為僱工在勞務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措施,包工頭張先生並未為受害人提供任何防護措施,因此對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嚴重的過錯,對於死亡結果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業主劉先生在明知包工頭張先生無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將裝修工程承包給張先生,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張先生作為包工頭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他與受害人不是僱傭關係。業主劉先生把裝修包給他後,他把貼瓷磚的活分包給了受害人,等活幹完後再進行結算。至於工具都是由受害人自行負責,他只負責提供瓷磚。二、即使他與受害人是僱傭關係,普通民房的室內裝修兩三米的高度,一個梯子能採取什麼必要的防護措施,他沒有任何過錯。此外,受害人對自己的死亡結果,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劉先生作為業主辯稱,他與受害人並不認識,也不知曉受害人具體從事什麼工作,他只是將裝修的活一併發包給了張先生,具體的活再由張先生另找他人進行處理,他不負責具體事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件有如下爭議焦點:一、張先生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種法律關係;二、業主劉先生是否應承擔責任。

對於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張先生打電話讓受害人為涉案家庭裝修工程貼瓷磚並明確表示對於質量也得把關,如果沒有做好,會讓受害人重做,由此可以認定張先生與受害人之間已經存在選任監督之權利義務關係,且對於勞動場所、勞動時間的確定也是經張先生安排。此外,鑑於張先生系包工包料從事家庭裝修,僅僅提供貼瓷磚的勞務,注重的是勞務的提供。綜上分析,法院認定張先生和受害人系僱傭關係。受害人在從事勞務活動中遭受了人身損害並死亡,張先生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張先生並未舉證證明其採取了安全措施的證據,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是法院亦考慮到受害人系具有7、8年從業經驗的瓦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對貼瓷磚這一工種的危險性進行充分合理預見並實際有能力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故法院認定受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張先生承擔次要責任。

對於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雖然張先生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但劉先生是否應承擔責任,主要在於對張先生就涉案家庭裝修工程是否需要具有相應資質的判斷。如果需要相應的資質,劉先生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劉先生則不需要承擔責任。法院考慮到目前家庭裝修市場由個人承包的現象比較普遍,且該市場對農民工的就業起到積極消化作用,故對家庭裝修市場中個人承包是否需要資質的認定不宜過於苛刻。具體到本案中,應結合具體從事的貼瓷磚工種是否需要資質來認定張先生是否需要相應的資質,而不宜以整體裝修工程來判斷張先生是否需要相應的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第七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第八條規定,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

制訂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第九條規定,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的事項並不包括貼瓷磚,故劉先生將家庭裝修工程發包給張先生,張先生僱傭受害人貼瓷磚,此類工種並不需要相應資質,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認定劉先生具有過錯,故劉先生無需承擔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包工頭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34萬餘元。

【法官提醒】:

目前裝修市場亂象叢生。很多業主為了節約裝修成本,往往都會青睞於個人包工頭裝修,然後再由包工頭找人進行分項裝修。這樣做花錢少,質量往往也能得到保證。但有時事與願違,裝修工人在裝修過程中受傷甚至死亡的事時有發生,此時,作為業主往往會陷入對裝修工人受傷或者死亡的後果該不該賠償的局面中。對此,法官在此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此條的規定,在裝修事故中判斷業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標準在於業主發包給包工頭的業務,包工頭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的資質,如果有資質,業主無需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資質,業主則需要與包工頭就裝修工人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對資質的判斷則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裝修人從事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本案中,由於貼瓷磚並不需要相應資質,故法院判決業主不承擔責任。但這並不代表業主對裝修工人的人身損害一律不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業主將需要相應資質的業務發包給了沒有資質的包工頭,一旦出現事故,業主就必須與包工頭就裝修工人的人身損害事故承擔連帶責任。故法官在此特別提醒,對房屋進行裝修,一定要請正規的裝修公司,這樣能做到權責分明,一旦出現裝修工人人身損害事故,將由裝修公司自行承擔賠償,從而避免自身損失。

個人裝修隊工人發生事故,業主和包工頭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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