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將地給李某種,土地延包時村委會與李某簽訂承包合同,可以嗎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對它看得很重,但有時候他們由於多種原因,自己又沒有去耕種,把自己的土地讓給別人耕種,加之有時候農村土地承包不太規範。因此,容易造成土地糾紛,這有一案例,共同來學習學習。

張某將地給李某種,土地延包時村委會與李某簽訂承包合同,可以嗎

【案例】某村農民張某1982年將其承包的1.76畝承包地和1.36畝荒地託給同村的李某耕種。在1996年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時候,村委會與李某簽訂了30年耕地承包合同。2010年3月,張某要求返還其承包的土地沒有結果後,申請土地仲裁。

張某將地給李某種,土地延包時村委會與李某簽訂承包合同,可以嗎

在這一案例,屬於土地流轉糾紛問題。張某將自己第一輪承包的土地委託給李某耕種。但村委會沒有了解清楚情況,圖方便簡單,於1996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與李某簽訂了耕地承包合同,而李某在該村已經取得了一份承包地。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規定,李某不具備這個案例中爭議土地的承包資格,所以土地仲裁部門裁決李某的耕地承包合同無效,並將案例中爭議土地的使用權返還給張某。由於村委會在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時存在過錯,因此裁決仲裁費用由村委會承擔。

張某將地給李某種,土地延包時村委會與李某簽訂承包合同,可以嗎

從這案例裡我們也可以看出,導致該案件的發生,主要是村委會在土地承包中不規範的行為造成的,希望學習後,我們在這次的土地確權中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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