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蘭州:七里河區檢察院對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訴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10月11日至12日,經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蘭州市七里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以彭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檢察機關指控

2014年以來,被告人彭亮為聚斂錢財,先後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及無業人員被告人楊鵬濤、楊小強、祁華強、安學良、花磊、王堃結成團伙,在蘭州市以組織婦女賣淫、替人擺平事端為依託,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彭亮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楊鵬濤、祁華強、楊小強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安學良、花磊、王堃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4年9月,彭亮、楊鵬濤、楊小強為獲取非法利益,將陳某某故意傷害致輕傷,分別被判處一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彭亮、楊小強、祁華強、王堃、花磊、安學良糾集在一起,向各個娛樂場所輸送賣淫婦女,並保證其安全。該組織利用組織賣淫活動所獲錢財,租用賓館等場所為據點,對招募的多名賣淫婦女統一管理,經常召集組織成員和賣淫婦女開會強調“紀律”,規定賣淫婦女必須交押金,不許私自留存娛樂場所營銷人員(俗稱“媽咪”)、“客人”(指嫖娼人員)電話,如有違反則扣罰嫖資提成,或將幾天的賣淫收入作為罰款上交該組織;還要求賣淫婦女每晚10點在“公房”(該組織指定的據點)集合上班,不能遲到,有事必須請假,同時要求被管控的賣淫婦女不得去他處從事賣淫活動。

為方便管理該組織成員及賣淫婦女,彭亮與楊鵬濤還組建了2個手機微信群,分別供該組織成員相互聯絡和組織賣淫活動時使用,被管控的賣淫婦女也被要求加入微信群。

該組織通過組織賣淫活動、替他人擺平事端從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共計120餘萬元,非法收入主要用於購買作案工具、租賃車輛接送賣淫婦女、支付租“公房”費用、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為組織成員提供消費娛樂等。

2017年3月24日,彭亮與蘭州城關區某KTV安保經理梁文錦因前期瑣事結仇,後雙方矛盾升級,雙方電話約定在蘭州市七里河區魏嶺鄉的309公路上通過打架鬥毆解決問題。為此梁文錦糾集了8人,攜帶鋼管等兇器分乘兩輛轎車於當晚前往約架地點。彭亮共糾集了18人,攜帶“五四”式、“六四”式手槍、自制土槍、消防斧及刀具等兇器,分別駕乘四輛汽車提前到達蘭州市七里河區魏嶺鄉吊溝村附近路邊,並備好石塊進行設伏。3月26日凌晨1時許,梁文錦等8人分乘兩車到達魏嶺鄉的309公路上,即遭到彭亮方擲投石塊,梁文錦等人見狀未敢下車,並駕車逃離。彭亮帶領團伙成員追趕、攔截,並在追趕中持“五四”式手槍向對方車輛進行射擊,致梁文錦腳踝受傷,何志源脊椎受傷,乘坐車輛受損。破案後,公安人員從彭亮方繳獲槍支、斧頭、刀具、棍棒等兇器一批,扣押作案用車4輛。

以彭亮為首,楊鵬濤、楊小強、祁華強為骨幹成員,安學良、花磊、王堃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涉案人數達23人,涉嫌犯罪事實14起,涉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等9個罪名,嚴重擾亂了蘭州市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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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蘭州市查處的首例涉黑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自偵查機關立案起,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迅速派出檢察人員提前介入偵查,針對涉黑涉惡犯罪跨度時間長、參與人員多、非骨幹人員流動性大等取證難點,指導個罪證據標準,釐清組織框架,糾正偵查不當行為,及時補救證據瑕疵,全面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證據,促進偵查機關突破重大犯罪。蘭州市檢察院派員多次實地指導該案的辦理,從案件的偵查方向、法律適用、證據審查以及案件定性等方面給予明確指導意見,為案件準確起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後,七里河區檢察院抽調業務骨幹組成了專案組。審查起訴期間,專案組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認真審查分析涉黑犯罪事實的證據支撐,同時,結合全國典型案例以及2018年兩高兩部的《指導意見》,找準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關鍵點,從而抓住打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命門”,順利完成證據補查。此外,根據審查情況,追訴犯罪嫌疑2人(楊建華、丁凱),追訴犯罪事實4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件7人,開設賭場罪2件2人,妨害公務罪1件1人),有效發揮檢察機關追訴追漏的監督職能。

檢察官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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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聚眾鬥毆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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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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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常見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往往通過打擊報復他人、聚眾毆鬥等暴力手段,達到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增強犯罪能力、爭霸一方的目的。

《刑法》第29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本案中,以彭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3.26”聚眾鬥毆事件中,有組織地糾集18名被告人與對方8人團伙火拼,聚眾鬥毆現場人數近30人,雙方共駕駛車輛多達6輛,在蘭州市七里河區魏嶺鄉309國道上高速行駛、追逐、碰撞並開槍射擊,持續數餘公里,其參與人數之多、規模之大、社會影響之惡劣,完全符合我國《刑法》對聚眾鬥毆罪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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