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10月11日至12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以彭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甘肃兰州:七里河区检察院对彭亮等人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2014年以来,被告人彭亮为聚敛钱财,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被告人杨鹏涛、杨小强、祁华强、安学良、花磊、王堃结成团伙,在兰州市以组织妇女卖淫、替人摆平事端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彭亮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杨鹏涛、祁华强、杨小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安学良、花磊、王堃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9月,彭亮、杨鹏涛、杨小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陈某某故意伤害致轻伤,分别被判处一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彭亮、杨小强、祁华强、王堃、花磊、安学良纠集在一起,向各个娱乐场所输送卖淫妇女,并保证其安全。该组织利用组织卖淫活动所获钱财,租用宾馆等场所为据点,对招募的多名卖淫妇女统一管理,经常召集组织成员和卖淫妇女开会强调“纪律”,规定卖淫妇女必须交押金,不许私自留存娱乐场所营销人员(俗称“妈咪”)、“客人”(指嫖娼人员)电话,如有违反则扣罚嫖资提成,或将几天的卖淫收入作为罚款上交该组织;还要求卖淫妇女每晚10点在“公房”(该组织指定的据点)集合上班,不能迟到,有事必须请假,同时要求被管控的卖淫妇女不得去他处从事卖淫活动。

为方便管理该组织成员及卖淫妇女,彭亮与杨鹏涛还组建了2个手机微信群,分别供该组织成员相互联络和组织卖淫活动时使用,被管控的卖淫妇女也被要求加入微信群。

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活动、替他人摆平事端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共计120余万元,非法收入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租赁车辆接送卖淫妇女、支付租“公房”费用、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为组织成员提供消费娱乐等。

2017年3月24日,彭亮与兰州城关区某KTV安保经理梁文锦因前期琐事结仇,后双方矛盾升级,双方电话约定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魏岭乡的309公路上通过打架斗殴解决问题。为此梁文锦纠集了8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分乘两辆轿车于当晚前往约架地点。彭亮共纠集了18人,携带“五四”式、“六四”式手枪、自制土枪、消防斧及刀具等凶器,分别驾乘四辆汽车提前到达兰州市七里河区魏岭乡吊沟村附近路边,并备好石块进行设伏。3月26日凌晨1时许,梁文锦等8人分乘两车到达魏岭乡的309公路上,即遭到彭亮方掷投石块,梁文锦等人见状未敢下车,并驾车逃离。彭亮带领团伙成员追赶、拦截,并在追赶中持“五四”式手枪向对方车辆进行射击,致梁文锦脚踝受伤,何志源脊椎受伤,乘坐车辆受损。破案后,公安人员从彭亮方缴获枪支、斧头、刀具、棍棒等凶器一批,扣押作案用车4辆。

以彭亮为首,杨鹏涛、杨小强、祁华强为骨干成员,安学良、花磊、王堃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人数达23人,涉嫌犯罪事实14起,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等9个罪名,严重扰乱了兰州市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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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兰州市查处的首例涉黑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自侦查机关立案起,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迅速派出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涉黑涉恶犯罪跨度时间长、参与人员多、非骨干人员流动性大等取证难点,指导个罪证据标准,厘清组织框架,纠正侦查不当行为,及时补救证据瑕疵,全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侦查机关突破重大犯罪。兰州市检察院派员多次实地指导该案的办理,从案件的侦查方向、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以及案件定性等方面给予明确指导意见,为案件准确起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七里河区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专案组。审查起诉期间,专案组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认真审查分析涉黑犯罪事实的证据支撑,同时,结合全国典型案例以及2018年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找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点,从而抓住打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命门”,顺利完成证据补查。此外,根据审查情况,追诉犯罪嫌疑2人(杨建华、丁凯),追诉犯罪事实4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件7人,开设赌场罪2件2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追诉追漏的监督职能。

检察官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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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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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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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往往通过打击报复他人、聚众殴斗等暴力手段,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增强犯罪能力、争霸一方的目的。

《刑法》第29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本案中,以彭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3.26”聚众斗殴事件中,有组织地纠集18名被告人与对方8人团伙火拼,聚众斗殴现场人数近30人,双方共驾驶车辆多达6辆,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魏岭乡309国道上高速行驶、追逐、碰撞并开枪射击,持续数余公里,其参与人数之多、规模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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