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碼:000926 股票簡稱:福星股份 編號:2018-107

債券代碼:112220 債券簡稱:14福星01

債券代碼:112235 債券簡稱: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議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知於2018年10月17日以直接送達或傳真方式送達全體董事,會議於2018年10月23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應表決董事9人,實際表決董事9人。公司部分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會議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關於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收款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的議案》。

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福星新材料擬通過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的區塊鏈應收款鏈平臺簽發最高額度為人民幣2億元的應收款融資業務(期限12個月),本公司為上述應收款融資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擔保。

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碼:000926 股票簡稱:福星股份 編號:2018-108

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應收款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的公告

一、擔保情況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星新材料”)於近日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共同簽署《應收款鏈平臺業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公司與浙商銀行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擔保承諾函》。相關合同約定,福星新材料向浙商銀行申請最高額人民幣2億元的區塊鏈應收款融資業務額度(期限12個月,相關利率於放款時在浙商銀行應收款鏈平臺確定),公司為上述應收款融資業務形成的債務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擔保。

根據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擔保的議案》,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授權期間內批准提供擔保額度的對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權期限內增設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星新材料為公司合併範圍內的子公司,本年度經審批擔保額度為200,000萬元,本次擔保前擔保餘額為126,400萬元,本次擔保後可用擔保額度為104,400萬元。

本次擔保事項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已經本公司於2018年10月23日召開的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本次擔保的被擔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資子公司,成立於2013年8月30日,註冊資本人民幣66,000萬元,註冊地址湖北省漢川市沉湖鎮福星街1號,法定代表人譚紅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該公司資產總額2,787,641,911.48元、負債總額1,236,102,077.99元、淨資產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317,200,000.00元(包括擔保、抵押、訴訟與仲裁事項,下同);2017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潤總額-187,927,262.59元、淨利潤-187,850,422.13元(上述數據已經審計)。截至2018年6月30日,資產總額2,347,616,481.72元、負債總額898,578,583.60元、淨資產1,449,037,898.12元、或有事項涉及的總額317,200,000.00元;2018年1-6月實現營業收入709,183,708.99元、利潤總額-102,491,577.62元、淨利潤-102,501,935.37元(上述數據未經審計)。該公司非失信被執行人。

三、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函的主要內容

1、《最高額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債權人:浙商銀行

保證人:本公司

擔保方式: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最高擔保額度:人民幣22,000萬元

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擔保期限: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反擔保承諾函》的主要內容

反擔保人(債務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證人:本公司

反擔保範圍: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債務人代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代償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上述擔保合同約定需代為承擔的一切費用)以及為實現追償權所發生費用(包括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

反擔保期間:本承諾函簽訂之日起至本公司為債務人代償之日後三年。

反擔保方式:連帶責任擔保

生效時間:自反擔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會意見

本次擔保行為屬公司合併範圍內的擔保事項,不存在與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相違背的情況。本次擔保有利於福星新材料日常運營。福星新材料為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營穩定,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擔保,董事會認為本次擔保風險可控,公司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經營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償付貸款而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

五、累計對外擔保及逾期擔保情況

本次擔保後,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資)子公司累計對外擔保額度為人民幣 1,703,233.25萬元、實際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220,774.32萬元,其中:公司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間的累計擔保額度為人民幣1,703,233.25萬元(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65.80%)、實際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220,774.32萬元(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18.84%)。隨著公司及子公司對貸款的償付,公司及子公司對其提供的擔保責任將自動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對無業務往來的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擔保和涉及訴訟的擔保。對其他公司的擔保金額為0,逾期擔保為0。

六、備查文件

1、本次擔保相關合同;

2、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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