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化?

如何理解“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化?

中國家用電器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房間空氣調節器安全使用年限》聯盟標準已經發布實施,該標準由珠海格力電器牽頭,聯合海爾、美的、長虹、海信、志高、松下、奧克斯、TCL等聯盟內外其他空調器企業共同制定。

“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這一概念不但適用於家電產品,幾乎適用所有的耐用消費品甚至某些固定資產。機動車行駛若干公里數後的強制報廢,就是從法規層面對這一概念的實踐。

所謂“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年為計算單位的能夠保障產品被安全使用的時間。這裡的“安全”,包括對人、物、環境不會造成損害(傷害)。

家電產品上的結構、材料等都會隨著使用時間的增加而發生變化(老化或性能的退化),這種變化會改變產品的安全狀況。如絕緣材料的老化會導致漏電、短路進而引發著火,電氣觸點的老化會導致接觸電阻增加而(異常)發熱和和引發著火;產品結構的變化也會導致類似的災害產生等等,這是自然規律和客觀現實。設計和製造產品時可以預期更長的安全使用年限,但不可能抹去安全使用年限的客觀存在。

“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不等於產品的使用壽命,前者注重產品的安全性時限,後者強調產品的可用性時限。達到報廢時限的機動車不等於不能啟動和行駛,但依據法規必須報廢—因為其已被認定為喪失了安全性。

正因為人們對包括家電產品在內的耐用消費品的安全性、可用性概念及相互關係的認知的混淆或缺失,使得“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這一話題長時間得不到廣泛的重視。一件產品只要還能用就捨不得換,就不能扔,還有可能傳授三代等,是當前相當部分消費者的消費理念與行為的真實寫照。

然而,那些捨不得換,不能扔,傳授三代的產品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仍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在沒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企業承擔這種事故責任是應盡義務—這也是涉事消費者的第一反應和訴求。而儘管如此,涉事消費者也不願意和不希望利益的損害和人身的傷害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

人們的認知缺陷,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消費者教育”的缺位,而消費者教育所依據的規則—如“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化,就成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

多年來,全國家電標委會(TC46)和中國家電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一直開展此類問題的標準化研究,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IEC 層面,相關專家也已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正逐步開展這方面的研究。

中國家電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率先發布的《空調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標準,無疑是對我國“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化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也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IEC 相關標準化工作的展開。

一、為何要規定家用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呢?

如上所述,產品在使用了一定時間後,其安全性就會逐漸降低直至導致觸電、(異常)發熱、著火、機械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如果沒有一種對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規定,消費者在使用“超期服役”的產品時,就會隨時處於上述安全隱患之中,消費者的權益隨時都可能受到侵害。同樣,如果沒有一種對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規定,一旦因“超期服役”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企業乃至社會公共利益都可能受到無謂的損失。

違背客觀規律和消企主觀願望而形成的消企糾紛,不論如何處理和傾向哪方,都有失公允。

“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化的現實意義在於:

1)變無限期責任為有限期責任

理論上和現實中,企業對產品質量的責任都應該是有限的,對“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化是確立企業對產品質量有限期責任的有效手段。

這次發佈的《房間空氣調節器安全使用年限》標準規定了家用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為10年。

用標準的形式將企業對產品質量的無限期責任為有限期責任不違背《質量法》和《消費者保護法》(本文不展開論證)。

2)靶向設計,避免過度

在明確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前提下,產品設計中對材料的選用、結構的安排、功能的協調和性能的平衡以及營銷宣傳的口吻等等,都可更加“有的放矢”。

相反,沒有明確的“安全使用年限”,負責任的企業只能本著“無限期使用”和承擔“無限期責任”的原則進行產品設計。因此產生的成本既影響到企業的利益,又無謂的浪費著社會資源,而消費者並沒有從中額外獲益。

3)保護消費者核心權益

消費者的核心利益是什麼?至少應包含使用的產品是安全的,不會因使用產品而導致人身、財物、環境受到損害。

對還能使用的產品被宣告安全使用年限已到不宜再繼續使用,看起來存在企業“甩鍋”嫌疑,但如果企業此時不予提示,沒有相應的安排,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消費者本身。

消費者的核心利益還應包含,經濟的使用產品和獲得產品應有的功能效果。與安全質量同理,產品的性能質量也是要逐步退化的,如能耗、噪聲、衛生、功能效果(如空調的製冷效果)等。這些雖不一定涉及安全問題,但藉助“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標準的實施,也是可以同步解決的,消費者仍是受益者。

只是,那部分堅守著“新三年、舊三年、縫縫補補又三年”觀念的消費者、那部分秉承“一臺家電用三代”、“能用就湊合用”思維的消費者,在“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語意下,需要重新思考安全與節省關係了。

3)促進新技術應用和消費升級

當前技術發展迅猛,產品迭代加快,同時消費升級成社會發展大趨勢。如果“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成為社會共識,在市場運轉中有效落地實施,將有助於促進供需相長、有助於促進產業升級和消費者消費品質的提升。

二、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怎麼來的?

理論上,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都是安全的,這一“安全”是依據現行相關標準驗證並得到法規“授權”的,所驗證或“授權”的對象是未曾使用的新產品,也就是說這裡的“安全”,只表明“當前”,不代表“未來”。

通常,預判一類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可有兩種方式或這兩種方式的結合。

一種是對相應的典型樣品進行典型工況下的試驗驗證。其特點是:難度高—對典型樣品選擇難,對典型工況確定難;工作量巨大—必須有對大樣本量的長期試驗驗證才能說明問題;理論性強—需要相當的數學、物理、材料、可靠性、計量等學科的基礎理論支撐;投入大等。

另一種利用大數據原理和方法。收集、統計、篩選、分析在用產品的諸如售後服務等歷史大數據和生產型大數據,從中提取有價值的數據點作為確定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據。其特點是:數據資源豐富,利用便捷,說服力強等。當然,這一方法也需要一定的統計學、概率論等學科的理論支撐。

通過統計分析足夠規模的某類在用產品的用戶投訴、故障發生時間、故障現象、維修過程、故障數量以及安全事故案例等等,獲得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概率的分界點。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判斷需要綜合當前產品技術、工藝水平、生產成本、維修記錄、市場消費水平、消費者接受程度等眾多因素。

“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不具有絕對性,即達到“安全使用年限”的產品不一定是絕對的不安全,而是大概率的不安全。

《房間空氣調節器安全使用年限》採用的是第二種方法。

當然,如果需要且條件允許,將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法結合進行“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確定則更加科學嚴謹。

家用空調器行業在國內蓬勃發展數十年,生產和銷售了數以億計的空調產品,參與制定標準的格力、海爾、美的等企業均有數十年生產銷售歷史且均建有完善的產品售後服務體系,因而按照第二種方法確定空調器的“產品安全使用年限”,具有足夠的相關大數據規模、大數據類型、大數據處理能力的支持,因此,所確定的“空調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和可行性。

三、如何理解和實施《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

1)鼓勵業內採用。此次發佈的《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是中國家電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標準,在聯盟成員範圍內適用,同時鼓勵聯盟以外的企業採用(《標準化法》之意)。

2)力求平衡。《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力求在消企各自的利益與風險之間建立一個雙方均能接受的平衡點。

3)點到消企痛點。《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點到了消企各自的痛點(儘管當前並非人人都能意識到和認同這個痛點)並找到了消除該痛點的方法路徑。

4)用標識明示。對於採用該標準的企業,以保障10年的安全使用期限為目標進行產品設計生產和提供相應的服務,並在適用產品上加貼告知性標識。

5)指南類標準。

《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在標準類型中屬於“指南”類標準。對企業來說,該標準指導企業如何設計生產產品和如何對自己明示承諾的“安全使用年限”負責;對消費者來說,該標準(或通過搭載在產品上的告知信息)提示消費者,所使用的產品具有一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和達到規定年限後應採取哪些措施。

6)作用在於提示告知。該標準不是“規範”類標準,在實施中不宜(不可行、不必要)像實施產品標準(產品標準多為“規範”類標準)那樣,對所承諾的“安全使用年限”進行符合性驗證。因為產品上的“安全使用年限”標註信息不論對企業還是對消費者,都是一種告知、提示意義上的信息。

7)無需“證明”。企業無需為自己的產品上所標註的“安全使用年限”提供“證據”(據說相關監管部門往往會索要這樣的證據)--“無需”的邏輯是:如果我的產品在10年之內出現安全事故,不論有沒有監管部門的干預(也不論有沒有承諾10年的期限),在現行法規環境下產品企業都要擔責;如果我承諾更長的“安全使用年限”,那是企業的自主自願行為,也無需監管部門的操心(反正都是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如果消費者在達到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後仍在使用產品,產品企業則會以另外的形式繼續履行產品質量責任(後面單獨闡述),也無需監管部門在事前干預。

以上三種情況,既不違背法理,又符合邏輯。

8)應對“證明”。如果非要企業提供“證明”(儘管這一要求不盡合理),那麼企業不妨準備一套本企業售後服務大數據分析報告和在承諾“安全使用年限”背景下的一套管理文件,以備用。

9)配套機制。企業實施“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標準,要隨之完善相關的產品信息資料(如產品說明書、網絡服務平臺內容等),在承諾“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同時,還應明確告知消費者當超過規定年限後繼續使用該產品可能存在後果和相應的處置方法選項。

企業還要建立一套相應的服務機制,包括及時有效的告知措施和鼓勵消費者棄舊用新的優惠辦法。

10)確有糾結。在沒有相應法規的大背景下,以企業或團體為主體實施“產品安全使用年限”標準,確有相當的糾結之處。如即使企業提供了優厚的棄舊用新的政策,如果消費者就是不理睬,產品企業仍不能免除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只是企業應建立一套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履行產品質量責任的機制,包括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增加服務頻次、提高服務費用等等。

11)會否存在“高標”現象?為了贏得市場的關注,為了表明我比你強,你標10年,我就標12年。縱觀以往業內情況,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也很能理解。只是此次參與制定標準的企業幾乎包括了國內全部主流品牌的空調器企業,他們瞭解制定這個標準的背景,他們深知實施這個標準的利弊,他們既要履行社會責任又要解除“無限責任”,“高標”無利可圖,願者可自便。

12)會否存在“低標”現象?當業內主流企業都遵循“10年”的規則情況下,我不相信哪個企業願意拿自己的聲譽和利益與主流趨勢對抗,市場和消費者也不會接受採用偏離主流趨勢的“低標”而逃避產品質量責任的企業及其,若仍有企業敢嘗試,可能有一時之歡,但終會被拋棄。

四、《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標準的附加意義

1)希望《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的發佈實施,能引起全社會、全行業、各級政府及立法機構對在用家電產品安全質量的關注;希望能引發相關的深度研究和廣泛論證,諸如:在用家電產品安全質量與社會管理成本、人身安全、財產保障等之間的關係,在用家電產品安全質量與所伴隨的產品節能、環保、高效之間的關係,在用家電產品安全質量與消費者生活品質提升、消費升級、家電產業良性發展之間的關係。

進而影響相關法規的研究與出臺。

2)《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的實施一定會引起國際標準化組織的關注。在積累一定經驗之後,利用我國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影響力,一定會促使其加快在國際標準化平臺上的“家電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化研究,加快相關國際標準的出臺,從而體現我國家電產業對國際標準化的貢獻,進而獲取前期付出而應得的回報。

3)希望藉助《空調器安全使用年限》的發佈實施,能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思考,以達到一定的“消費者教育”的目的。促進消費者改變傳統的消費理念,改變傳統的消費行為,在消費成本與人身財產安全之間尋求新的平衡,在技術快速升級、產品快速迭代與自身生活品質提升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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