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失信與犯罪的碰撞


“拒執罪”—失信與犯罪的碰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 下列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被執行人為逃避人民法院執行,隱瞞經常居住地,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被執行人並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本意見第九條第(一)項中“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自行變賣、處置財產,拒不交出變賣、處置款項,或拒不說明變賣、處置款項用途,或無法解釋合理用途的;

(二)自行變賣、處置財產,並將變賣、處置款用於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且該債務並非法律規定應優先清償之債務的;

(三)自行變賣、處置財產後,僅以部分變賣、處置款用於償還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未用於償還債務的金額參照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判斷;

(四)通過和解使申請執行人同意解封被查封的財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變賣解封財產後又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將財產無償或低價轉移至親屬、朋友等他人名下的;

(六)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或質押、抵押等物權登記,但將車輛、房產等財產交付他人使用或用於質押、抵押的;

(七)故意實施丟棄、毀損、塗畫、打砸、浸水、火燒等可能導致財產價值減損的行為;

(八)名下銀行、證券等賬戶有資金往來,無法說明合理用途的;

(九)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後繼續隱匿財產的;

(十)在法院審理期間,判決生效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無法說明其轉移財產資金的合理用途的;

(十一)其他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上述財產包括因申請執行人未及時申請續凍、續封的財產,且不以所隱藏、轉移、故意毀損的財產為被執行人唯一財產為要件。

第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中規定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額個人達1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單位達到3萬元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額個人達到1萬元、單位達到3萬元的;

(二)被執行人或擔保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方式轉移財產或擔保財產給他人的;

(三)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故意毀損、隱藏、轉移或轉讓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價值無法彌補,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人故意毀損、隱藏、轉移財產性權利憑證、財務賬冊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職責、業務經營範圍內的工作職責等,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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