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意氣用事阻公務 澄邁三男子妨害公務被刑拘

「以案释法」意气用事阻公务 澄迈三男子妨害公务被刑拘

「以案释法」意气用事阻公务 澄迈三男子妨害公务被刑拘

人民警察執法行為代表的是國家權威,並不是個人行為,公民應該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暴力抗法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澄邁三男子無視法律,在民警依法處置違規賭場過程中,暴力相對,被判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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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7年12月27日晚上22時許,澄邁縣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的民警馮警官帶領輔警王警官和潘警官到金江鎮某村巡邏時,發現有人在戲臺旁設賭,並依法對賭博場所進行處置。因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開等人於2017年12月26日、27日收取賭場的錢,於是,便夥同設賭的人員起鬨、圍攻、毆打民警馮警官和輔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期間,王某癸持一個礦泉水瓶砸到民警馮警官的臉部。隨後,民警馮警官和輔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退到戲臺後的水泥路上,王某癸、王某孟、王某開手持竹棍和設賭的人員一起追趕毆打民警馮警官和輔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致使民警馮警官面部、左小腿皮膚擦傷和輔警王警官右手掌、右肩部損傷。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開到澄邁縣公安局投案,后王某孟、王某開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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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澄邁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葵、王某猛、王某開等人在民警依法處置違規賭場時毆打民警,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孟、王某開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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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開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癸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開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孟有期徒刑九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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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構建法治社會,需要把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根植在每一個人的心中,更需要我們每一個人遵紀守法。社會的長治久安,離不開人民警察無日無夜的守護,更是需要每一位公民從自身做起,做一名遵紀守法、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的好公民。

案例提供/王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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