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責任險中的免責條款要注意 否則很可能被拒賠!

公众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要注意 否则很可能被拒赔!

位於南通通州的一家健身館曾購買了一份公眾責任保險,但未購買相關的附加險。事故發生後該健身館賠償了16萬餘元給死者家屬。然而當其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碰了壁,經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調解,最終只獲得5萬元的理賠款。

通州這家健身館經營區域分為兩個部分,東側大廳日常租賃給當地群眾作承辦宴席之用,西側做成游泳池在夏季對外開放,而宴席所需使用的托盤碗碟一直存放在西側游泳池一邊的庫房裡。2017年6月,該健身館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公眾責任保險1份,約定“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業務時,因過失導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後在保險期間,因案外人黃某租賃該健身館東側的宴會中心舉辦宴席時,受僱小工楊某在前往游泳池一側庫房內拿取拖盤途中,跌入游泳池無水西北角。楊某因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楊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健身館賠償楊某親屬159899.62元並承擔訴訟費464元,合計160363.62元。該健身館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健身館依生效判決向楊某親屬如數支付判決金額。後因該起事故發生在其營業場所內發生,屬公眾責任保險的理賠範圍,遂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約賠償原告已支付的16萬餘元。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因該險種將經營場所中幾種易發事故的區域(游泳池、廣告、霓虹燈、燈飾物、停車場)列入免責條款,只有投保該險種對應的附加險才能獲賠。原告健身館未投保該附加險,且又在提示注意免責條款的位置蓋章,書面認可了保險公司提示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免於賠償。

該案後經法院調解,雙方以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一次性理賠5萬元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購買保險應注意免責條款

公眾責任險這一險種多由公眾經常涉足的樓堂館所的管理方進行投保。該保險雖承諾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但又將經營場所中幾種易發事故區域列入免責條款,例如游泳池、燈飾物、停車場等。究其原因,是該部分區域由於其構造及用途均會使得該區域內產生事故的風險要遠遠高於其它區域,對其適用的保險費率亦相應提高,故將該部分區域抽取出來列入附加險範圍,即投保人增加投保附加險即可獲得該部分區域的保險,否則予以免賠。

投保人如因各種原因未投保附加險,則很有可能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理賠。

法官提醒,所有的險種投保單都附有對應的責任免除聲明,且均用加黑加粗字體標明,該部分內容及其所對應的免責條款往往是投保時必須仔細審閱的範圍,有助於明確投保人和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界限以及是否需要購買相應的附加險等。若忽視了這些重要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則極有可能買了保險也無法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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