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轉帳憑證是否可以確認借貸關係?

仅有转账凭证是否可以确认借贷关系?

一對夫妻離婚後,二人的銀行賬戶仍有多筆錢款往來。後前夫以歸還借款為由,要求前妻返還轉賬的錢款及利息共計7萬餘元。這些錢真的是借款嗎?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峰與阿蘭於2017年2月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女方每週探視孩子兩次。“離婚後沒多久,她就以生活拮据為由,多次向我借款。”阿峰表示,自己念於舊情答應了,但之後多次催討,對方一直未歸還借款,遂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阿蘭辯稱,這些款項系二人離婚以後,原告基於對自己和女兒的虧欠,而給予的經濟補償和經濟輔助。“而且,其中大部分也都是用於女兒的日常消費。”

經查明,2017年6月至8月間,原告阿峰先後向被告阿蘭的賬戶轉賬15次,共計7萬元。另查明,被告阿蘭離婚後,在女兒身上的花銷不菲,包括購買公主床、電話手錶,以及拍攝寫真集等,共計近兩萬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阿峰主張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為了支持原告方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原告已經將所借款項交付給對方這樣兩個要件事實成立。

“庭審中,原告僅提供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以此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但關於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意思表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承辦法官解釋稱,從原被告雙方的轉賬記錄來看,案涉款項確實已交付,但由於原告阿峰無證據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也沒有與被告約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期限及利息約定等一般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再加上原告與被告生育一女兒,雙方之間有一定的經濟往來實屬正常。”故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僅有轉賬憑證不足以確定借貸關係

對於僅以銀行轉賬記錄來主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承辦法官指出,民間借貸糾紛有其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正如本案中,當事人之間僅有轉賬記錄,原告以此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被告提出抗辯,同時提供相應消費證據予以佐證。此時,原告需要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但原告未能就此進一步提供相應證據,故雙方雖有轉賬記錄但未達成借貸合意,因此綜合案件情況,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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